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00130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医疗保障、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机关: 山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年11月29日
标      题: 山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阴县养老机构安全隐患集中排查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山政办发〔2022〕38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05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00130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医疗保障、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机关: 山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年11月29日
标      题: 山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阴县养老机构安全隐患集中排查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山政办发〔2022〕38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05日
主  题 词:

山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阴县养老机构安全隐患集中排查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山阴县养老机构安全隐患集中排查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129

(此件公开发布)

山阴县养老机构安全隐患集中排查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安全规范、持续健康发展,压实安全防范责任,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消除事故隐患切实维护老年群体生命财产安全按照省、市、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开展养老机构安全隐患集中排查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重点解决养老机构无证经营、隐患较多、管理混乱、服务质量不高等突出问题。在养老机构登记、消防安全设施配备、房屋质量安全、食品卫生等方面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全面提升服务质量,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相统一,坚持全面整治和重点整治相统筹,坚持条块结合、齐抓共管,扎实推进养老服务机构清理整顿。 对排查出的问题分门别类建立整治台账,实施销号管理。同时,严肃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消除安全重大隐患。对安全存在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

(一)消防安全。重点排查养老机构在建筑材料、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用火用电等方面的消防安全性。同时,排查消防审验手续办理、消防设施配备及运行、消防通道及安全出口、消防安全管理等情况。

(二)住房安全。重点排查不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规定开展养老服务的,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违法改扩建、擅自在顶部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的,养老机构房屋混业经营,或租赁给人或者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风险等情况。

(三)食品安全。重点排查是否为食堂从业人员办理健康证,健康证是否过期;是否及时清理食堂,做到内部环境整洁、地面无积水、物品摆放整齐有序、食堂无异味;是否遵循原料采购和进货查验制度,原料采购索票索证是否完善;是否规范操作食品的加工、储存和消毒环节;是否定期清洗和维护油烟机、消毒柜、灶具等设施设备;是否严格执行食品48小时留样制度,食品留样是否足量,样品标签信息是否完善。

(四)打非治违。坚决取缔关停非法经营养老机构。对未依法在行政审批部门进行企业登记或在民政部门进行民非登记,但实际上为老年人提供24小时集中养老服务或其它民政服务的非法经营养老机构,进行联合整治。对符合登记条件的,限期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限期疏导入住老人,自行关停机构。对整改无效的机构,采取联合执法方式进行取缔,同时,对入住老人进行有序疏散或集中安置到合法养老机构。各乡镇要组织开展本辖区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排查工作,彻底排查辖区内是否存在未经民政部门备案登记的非法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场所),一旦发现,要及时上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各乡镇要组织村(社区)统筹做好养老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组织机构

山阴县养老机构安全隐患集中排查专项整治工作在县政府、县安委会的领导下开始工作,成立由民政局牵头的联合检查小组,成员单位为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行政审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消防救援队、县住建局、县应急局、县卫健体局、县公安局、各乡镇(属地社区、村委会)。相关部门一把手要高度重视,并派一名副职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各司其职。

(一)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机构全方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发现应由专项监管部门负责的工作,应及时移交相关监管部门处理;负责对养老服务行业领域各类组织机构进行备案,备案前要进行检查,征求周围居民意见;会同市场监督、消防、住建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登记,非法开办养老机构行为;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非法运营养老服务机构关闭取缔工作。 

(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公安部门: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非法养老服务机构关停取缔工作。对拒不配合执法,甚至暴力阻挠、干扰执法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

(四)住建部门:负责养老服务机构工程建设质量,以及是否符合安全、消防等有关建筑行业规定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建成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居室、办公用房、管理用房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作出安全等级鉴定,对违反规定行为做相应处罚,提出相应整改要求;负责养老服务机构建筑物隐患排查;负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好养老机构用气入户安检工作。 

(五)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养老服务机构(场所)价格违法行为和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违法行为,对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六)行政审批部门:对养老服务场所是否符合办理相关证照进行核实检查;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机构,按照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

(七)卫部门:养老服务机构(场所)疫情防控进行检查和指导,加强养老服务场所疾病照料、治疗措施的行业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八)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依法指导、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依规对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消防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会同民政部门推动落实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九)各乡镇:负责各自辖区内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摸清本辖区所有养老服务机构底数,建立台账并报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整治步骤及时间要求

此次安全隐患集中排查专项整治工作从1129日至1230日结束,分4个阶段推进:

(一)全面排查阶段(1129121日)。检查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负责领域,对全县所有养老机构的隐患问题进行全面检查,进行拍照取证存档。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汇总登记,并提出处理整改意见,形成《养老机构问题整改通知书》,及时下达养老机构,报县养老机构安全隐患集中排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机构整改阶段(1221216日)。按照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各部门责令对应养老机构,在15日内,严格按要求进行整改,并执行到位。在整改过程中,要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妥善安置好机构内养育的老人。

(三)联合执法阶段(12171223日)。对未按照要求时限整改、整改不到位,拒不整改的,由联合检查组下发关停取缔通知书,自行将老人接走安置到符合标准的养老机构,没有条件或无法自行安置的,由联合检查组直接将老年人分流到符合标准的养老机构或由亲属自行接回家。并对养老机构依法进行查封。

(四)巩固提升阶段(12241230日)。各相关部门、乡镇要将养老机构纳入网格化管理体系,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要对已备案、有证照的养老机构开展一次养老服务质量提升回头看,对不符合《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和养老服务质量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吊销执照,取消其备案资格,通过严格地监管和整治,提升全县养老服务质量。

五、工作要求

(一)积极妥善引导。对确定被关停或决定给予取缔的未备案、无证照养老机构的入住老人,所辖乡镇(包括村委会、社区)和县民政部门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动员其子女等监护人,把老人送到符合标准的养老机构或暂时接回家居住,妥善处理清理整治行动引发的其他矛盾和问题。特别要监督接收方签订好接收协议,稳妥处置好分流机构收费账目,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法取缔非法经营养老机构,对于养老机构经营管理人员,无理取闹,抵制取缔,妨碍公务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严格履行职责。各相关单位要按相应职责分工,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落实行动,严格执法,形成合力,坚决关停或取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养老机构,使我县养老服务工作规范运营,服务保障老年人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对这次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中,不作为或乱作为的单位及个人,县政府要启动相应问责程序。

(三)形成工作合力。各乡镇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高度重视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安全隐患集中排查专项整治工作,要督促和指导村委会、社区积极行动,全力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老人分流安置任务,确保整顿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要加大对取缔的民办养老场所监管力度,防止死灰复燃;对违规经营、无相关合法手续的市场主体开设养老场所,要坚决予以制止,同时立即报告民政局和县市场监管局。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坚持依法行动,严格执法,相互积极配合,形成强大合力,扎实做好安全隐患集中排查专项整治工作。

(四)强化督查问责。民政局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加强协调服务和检查整治工作的调度,定期督查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各相关单位要建立养老机构监管工作台账,做到发现一处,上报一处,查处一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如果未备案、无证照养老机构出现“回流”现象,或相关职责部门对因履行职责不到位或排查工作不到位,出现漏查、漏报、瞒报问题,导致机构复燃,隐患问题整治不彻底,造成安全事故或其他负面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政策解读:山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阴县养老机构安全隐患集中排查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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