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00159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国有资产监管、财政、金融、审计
发文机关: 山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年12月31日
标      题: 山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山阴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山政办发〔2020〕66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31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00159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国有资产监管、财政、金融、审计
发文机关: 山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年12月31日
标      题: 山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山阴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山政办发〔2020〕66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31日
主  题 词:

山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山阴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山阴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31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山阴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朔州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朔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切实做好整村流转农户承包地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朔农办明电〔2019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的监管,防止“非粮化、非农化”现象,维护农民权益和农业生态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监管对象

凡在我县范围内,通过流转取得农户家庭承包地投入一定资本的工商企业(组织或个人),均被列入监管对象。

二、基本要求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当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村级组织不能强加干预。

(二)要加强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工商资本流转农民承包地,不得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确保整村流转农户承包地各个环节及时公示公开。

(三)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应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优先接纳当地农民就业,带动农民共同致富。

(四)工商资本流转农民承包地要围绕具有本地特色的粮食、薯类、苗木、旅游农业等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畜禽养殖要严格,禁养区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山平高速、生态旅游路、大运高速等重点道路两侧50米范围内土地流转,不允许建棚室、养殖设施等。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四荒地”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经营给工商企业,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并批准后,最后签订承包合同。

(六)工商资本可以通过租赁、入股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按照公平、公正、平等协商的原则,参照《山西省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转包)合同示范文本》,规范签订流转合同,明确约定租赁土地农业用途、流转价格、预付金、土地复垦、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等事项。同时,流转农民承包地企业(组织或个人)要绘制流转地块分布平面图,标明各农户承包地位置并标注地界。土地流转合同及流转地块分布平面图要同时报发包方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土地流转期限应视项目实施情况合理确定,可以采取分期流转的方法,但一律不得超过二轮土地承包剩余期限。

三、审核程序

(七)资格准入制。流转农民承包地的工商企业,应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注册登记,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并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及农业相关产业为主营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主体资质,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具有租金支付和违约赔付能力,具备风险防范和市场波动应对能力,经营项目要符合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划。

(八)规模限定制。单个企业(组织或个人)首次流转农民承包地面积不得超过1000亩,确需进一步扩大租赁规模,且经营业绩良好的,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九)分级审查备案制。根据全县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山阴县原则上以集体经营土地为主,“四荒地”对外发包要经县、乡两级政府审核同意。流转面积在50亩以下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审核备案;流转面积在50亩以上(含50亩)的,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等单位和部门进行复审。流转面积在50亩以上(含50亩)至500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向县农业农村局备案;租赁面积在500亩及以上的,由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后,报县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备案;累计流转面积达到3000亩及以上的同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各级审查审核时限不得超过接受申请或备案后的15个工作日。

(十)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制。主体资格审查内容包括:流转企业(组织)法人资格、注册地址、资质资信、技术水平、生产经营管理能力、土地复耕能力和履约能力等资格条件。项目审核内容包括:流转企业(组织或个人)流转农民承包地所实施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农业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划、区域总体规划要求,预期效益及经营风险评估,租赁农地的规模、用途、期限、价格及租金支付方式,其他涉及农地管理、农民权益保护等。审查审核资料包括:企业(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营业执照副本等复印件,银行信用等级认定证书,产业规划、产品市场预测、经营风险评估、经营风险防范、效益分析、环境评价等报告。

四、监管措施

(十一)流转鉴证制度。工商资本流转农民承包地应通过县、乡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公开进行。凡整村、整组流转的,必须经每个农户出具书面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签名。没有农户书面委托书,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名义将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租,防止强迫命令,搞一刀切,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

(十二)耕地保护制度。流转企业(组织或个人)要严格履行养护耕地、保护农田基础设施的责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投入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在流转承包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未经承包农户同意,不得转租。

(十三)用途监管制。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承包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确需建设农业看护房、饲料库、储藏间等配套设施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批。

(十四)租金预付制度。流转企业(组织或个人)自土地流转合同签订生效10日内,向流转土地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全年土地流转预付租金,在足额缴纳本年度土地流转租金的同时,合同应明确自第二年起,每年年初缴纳当年全年度土地流转租金。租赁期限超过3年的,要分段确定租金或约定浮动比率。

(十五)租赁退出制度。对未经承包农户同意转租的,弃耕撂荒超过一年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因经营不善及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导致生产经营无法继续进行的,依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限期退出。

(十六)规范约束制。要强化对村集体的规范和约束,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流入方收取基础设施使用费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但必须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其他公益性支出。

五、违规监管

(十七)对擅自改变农业用途、严重破坏或污染流转农民承包地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十八)对弃耕撂荒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停发地力保护补贴,并督促恢复耕种或者引导、帮助其流转;对失信流转农民承包地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十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对流转农民承包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政策、合同约定给农户造成损失的,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六、组织领导

(二十)加强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土地流转日常管理、服务和纠纷调处工作,搞好法律政策宣传、完善相关流转资料、协调解决纠纷等,发现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联合查处。

(二十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坚决制止和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行为。县综合执法部门要坚决依法查处擅自或者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经营的行为,依法制止和查处农业生产建设中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通过山西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流转农民承包地企业的基本登记(备案)信息。

(二十三)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政策要求配合实施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七、附则

(二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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