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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阴县文物保护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山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相关单位:
《山阴县文物保护责任制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阴县文物保护责任制实施意见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山西省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精神,健全完善全县文物保护责任制,进一步抓好全县文物保护工作,特制定该实施意见。
一、严格落实文物保护责任
(一)明确属地乡镇政府主体责任。
1、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将文物保护纳入各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纳入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体系,所需经费纳入各乡(镇)财政预算,保障文物保护经费投入到位。
2、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各乡镇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专门负责文物保护工作,完善文物保护责任体系,全面履行属地文物保护宣传教育、人员培训、经费保障、安全监管、执法监督、隐患排查整治、配合公安等部门打击文物犯罪、应急管理等主体责任,并对文物保护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
3、各乡镇要公布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监管责任清单、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清单制度,切实将辖区文物保护责任制落到实处。
4、县政府每年将对各乡镇文物安全保护制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体系,严格考核,并对发生文物安全事故,以及履行文物保护责任不到位的实行一票否决。
(二)强化部门监管责任。
5、按照《山阴县“十四五”文物保护利用实施方案》要求,发改、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水利、林业、宗教、消防等部门要厘清文物安全监管责任,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组织力量加强安全监管,将部门监管措施落到实处。
(三)落实直接责任。
6、坚持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对本单位文物保护负全面责任,法定代表人或者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是文物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要落实文物保护岗位职责,配齐保卫人员,确保责任到岗、责任到人。严格履行文物保护法定责任,实行全员保护责任制,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
7、有文物分布但未设立文物专门管理机构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其保护管理机构为文物保护管理直接责任单位。田野文物等无使用人的不可移动文物,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保护责任并指定专门机构或落实专人管理,确定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实行文物保护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公开责任人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落实文物安全监管“四级责任制”。
8、全县建立健全“县、乡(镇)、村、文物保护看护员”为主体的四级文物安全监管责任制,层层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确保文物保护工作责任明晰、责任到人。
二、夯实文物保护保障基础
(一)提升文物安全监管能力。
9、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文物安全执法监管纳入综合执法监管中,依法对辖区文物安全开展执法监督检查,监管辖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责任制落实情况,发现隐患和问题,督促整改,并依法查处文物保护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整治自查自纠中突出问题等。
10、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县文物保护与利用服务中心文物保护巡查队要充实执法力量,明确岗位职责,对全县文物保护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常态化、拉网式、全覆盖行政执法、安全监督检查,查隐患、堵漏洞、防风险、保安全。
(二)加大文物安全经费投入。
11、财政部门要将全县文物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文物保护经费投入。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单位的文物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建设运行及维护、文物看护人员聘用等予以保障。
12、积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参与文物保护,拓宽文物安全资金投入渠道。
13、加强审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完善文物安全设施设备。
14、实施文物平安工程,严格执行文物安全防护标准,强化科技支撑,提高防护能力。做好文物安防、消防、防雷等项目储备和工程建设,重点推进重要遗址、文物建筑、古墓群等文物保护单位的“三防”系统工程建设,逐步实现文博单位安全防护全覆盖。
15、加快推进全县文物保护体系建设,逐步实现文物安全监管平台与省市互联互通。
(四)深入开展文物安全宣传教育,加强文物安全普法宣传。
16、各乡镇人民政府、文物部门要线上线下广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论述,宣传中央、省、市、县文物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具体措施,强化警示教育,提升全民保护文物意识。
17、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将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教育规划,纳入学校和党校等教育教学内容。充分利用文艺演出、公益广告、广播电视节目等形式开展以案释法普法教育活动,引导社会树立正确文物收藏观,鼓励合法收藏,拒绝非法交易,营造保护文物光荣、破坏文物违法的社会氛围。
18、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单位或个人向有关部门提供文物违法犯罪和受损破坏线索,畅通社会监督渠道,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和安全意识。
三、加强文物安全执法监管
(一)严格文物安全巡查制度。
19、各乡镇人民政府、文物部门要针对文物安全责任落实、文物安全隐患排除、文物安全设施维护、应急演练处置等情况,定期不定期开展文物安全巡查检查,将文物被盗、火灾、雷击、电气火灾、文物本体安全等隐患以及安全设施和消防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应急演练处置、文物保护责任制落实等情况作为重点,不间断进行文物安全日常检查巡查。
20、县文物部门要加强对文物保护看护员的管理监督,完善制度,督促文物保护看护员加密巡查频次,昼夜监控,严防死守,加强文物保护信息报送,千方百计保障文物安全。
21、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要做到日日有巡查、次次有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在规定时限内及时整改排除,做到常态化自查自纠,有检查、有记录、有台账、有档案,确保文物安全隐患风险排查整治组织领导、相关制度、现场管理、经费投入、学习培训、整改措施等全部落实到位。
(二)加强督促检查。
22、县政府每半年对县域内文物保护责任制落实情况集中督查不少于两次。
23、县纪委监委定期不定期对各乡(镇)、县直相关部门、县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巡察巡视,督导乡镇、部门、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责任制落实。
24、县文物部门每年按季度对全县文物保护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集中检查不少于四次。
25、对发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的,县纪委监委重点督察并挂牌督办,同时接受市级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坚持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切实提高督查实效,对文物保护责任制落实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文物保护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通报。
(三)严打违法犯罪。
26、公安、国土、住建、市场监管、宗教、文物等相关部门(单位)要协同配合,始终保持打击文物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引深文物行业领域常态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窃田野石刻造像、古建筑构件,以及倒卖、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
27、严厉查处非法交易文物、非法收藏文物、擅自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清理非法经营主体。严厉整顿规范文物流通市场秩序,依法加强古玩旧货市场监管。
28、严厉查处破坏损毁文物本体或环境、影响文物历史风貌等违纪违法行为,加大对重大文物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四、严格责任追究
29、县政府建立严格的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追责问责机制,依法依规追究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属地责任人、部门监管责任人的责任,落实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
30、文物保护单位、属地乡镇政府、县直相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责任制、失职渎职等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损失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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