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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阴县煤矿安全监管专员考核管理制度
山政办发〔202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山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山阴县煤矿安全监管专员考核管理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阴县煤矿安全监管专员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 煤矿安全监管专员职责
第一条 监管专员受县政府委托,负责专职履行煤矿安全常态化监管职责,行使政府安全监管职权,对煤矿开展日常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认真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对所监管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建设改造全过程进行安全监管检查执法,承担安全监管责任。
第二条 监管专员一般采用远程监管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矿山企业实施常态化监管。远程监管可通过矿山安全监管专员APP、电话询问、网络传输实证信息等远程巡查方式及时了解关键安全生产动态信息,每周不少于3次,做到“一矿一表、对表检查、随查随报、闭环管理”。必要时,监管专员可采取“四不两直”或夜间突查的方式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 监管专员对所监管煤矿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各级政府及部门有关文件、会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监管专员对所监管煤矿落实《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监管专员查处所监管煤矿瓦斯、水害、顶板等方面重大事故隐患。
第六条 监管专员查处所监管煤矿违规外包工程、隐蔽采掘作业场所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监管专员督促所监管煤矿及时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整改闭环管理。
第八条 监管专员每周按编组和专业分工对照煤矿安全监管专员检查工作表内容进行巡回检查。
第九条 监管专员适时参加班前会,了解掌握作业队组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条 监管专员完成县应急管理局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煤矿安全监管专员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监管专员必须秉公执法、严格监管检查。
第十二条 监管专员每组每周对所监管煤矿至少巡回检查一次,原则上每月应对巡回检查煤矿所有生产作业场所、系统至少全覆盖检查一次,填写煤矿安全监管专员检查工作表内容,并填写工作日志,由当班矿领导签字核准。
第十三条 监管专员每次入井检查,不得少于3人。
第十四条 监管专员日常现场检查发现及分管领导安排跟踪督办的安全问题和隐患整改落实到位情况,要提出具体的书面处理意见,并下达安全检查执法文书。
第十五条 监管专员对检查出的隐患要跟踪落实,督促煤矿企业制订整改方案,落实责任人、资金、时限及安全技术措施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监管专员每次检查都要填写检查记录,详细记录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意见。
第十七条 监管专员的工作严格执行监管执法报告机制。对于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非法违法行为、违规违章现象以及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务必责令其停产停建整顿。同时,监管专员须如实将所监管煤矿的实际状况向组长汇报,组长向分管片长报告,片长再向局分管领导报告,务必遵循逐级上报的原则,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以保障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煤矿生产的安全有序。若遇特殊情况,可直接向局分管领导汇报。如有隐瞒,将严肃处理。属工作不认真、监管不到位,根据实际情节严重进行处置,造成不良影响的,报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督导组;属主观不作为原因导致严重后果,提请县局报县委、县政府处理。
第十八条 监管专员每周须将检查情况向上级领导汇报,对检查发现重大隐患及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及时向局领导报告,现场采取处置措施,责令停产、停建,按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总结本月工作,通报安全检查情况,安排下次安全监管工作,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在国家重要节假日、关键时段以及矿山停产整顿的特定期间,监管专员必须实施驻矿现场监管,以确保企业能够严格遵循并执行专项安全管理与控制措施。对于未能达到既定要求的监管专员将依据规定扣除人民币2000-5000元作为惩戒。
第二十条 监管专员实行监管轮换制。每年对煤矿安全监管专员所监管煤矿进行轮换调整并做好档案、资料的移接交工作。
第三章 煤矿安全监管专员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监管专员因事需请假的,以书面形式逐级签批同意后,再按照请销假制度执行。请假期间监管专员必须加强远程监管,及时了解被监管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督促企业排查、整改安全隐患,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措施。每月请假累计达到2次(每次不超3天)按每天200元人民币扣除绩效工资;每月请假累计达到3次,按每天300元人民币扣除绩效工资;每月请假累计达到3次以上,翻倍扣除绩效工资。婚丧假及特殊情况的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对于因病需要请假的必须提供由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以确保请假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第二十二条 监管专员不得无故缺岗,如查岗发现:每月无故缺岗1次扣除人民币1000元绩效工资;无故缺岗累计达到2次扣除人民币2000元绩效工资;无故缺岗累计达到3次及以上扣除半年绩效工资;半年内无故缺岗累计达到6次扣除全年绩效,并决定不再续聘其担任监管专员一职。
第二十三条 监管专员APP、电话询问记录、网络传输实证信息不按规定填写的,发现存在一次履职不充分的情形,将予以扣除人民币1000元作为惩戒,该扣除措施将依据此类情况的发生次数依次累加执行,直至达到不合格标准。
第二十四条 监管专员工作中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包庇隐瞒纵容煤矿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按照《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构成犯罪的,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二十五条 在执行监管职责的期间内,若经上级检查确认,存在长期未得到纠正的重大安全隐患,或监管专员未能发现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根据既定规章制度,将采取惩戒措施,对涉事监管专员处以人民币2000-5000元的扣款处理,以示严肃警告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监管专员要廉洁自律,对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煤矿安全监管专员考核奖励制度
第二十七条 监管专员由监管部门在编人员和公开招聘的编外人员组成。
第二十八条 监管专员薪资由基础工资+专项考核奖两部分组成。编内人员专项考核奖基数为上一年度年底税前结算实发工资(岗位+薪级+保留津贴+生活补贴+基础绩效奖-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外聘人员基础工资为5000元/月。专项考核奖为:参加考核的监管专员,在编人员组长为专项考核奖基数的3倍,副组长为专项考核奖基数的2.5倍,组员为专项考核奖基数的2倍;公开招聘的编外人员为基础工资的1倍。
第二十九条 根据监管专员履职情况和工作成效,专项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专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应达到以下工作标准:
1. 服从组织安排,依法依规履职,完成规定的监管任务;
2. 所监管企业年度内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3. 监管检查次数达到规定要求;
4. 发现并及时处置重大事故隐患、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涉险事故;
5. 未发现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等行为。
专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第一年考核优秀的奖励薪资的10%;连续两年考核优秀的奖励薪资的20%;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奖励薪资的50%。
(二)专项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应达到以下工作标准:
1. 服从组织安排,依法依规履职,完成规定的监管任务;
2. 所监管企业年度内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3. 监管检查次数达到规定要求90%以上;
4. 未发现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等行为。
专项考核结果为合格的,予以发放全额薪资。
(三)上述(二)中有一项未达标准的,专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不参加专项考核,不再续聘其担任监管专员一职。
基础工资将按月进行发放。专项考核奖的发放需经局分管领导向局主要领导汇报并获得批准后,再提交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字确认,依据考核结果年终一次性发放。
第三十条 监管专员专项考核结果与其年度考核结果原则上应一致。监管专员专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如无其他影响年度考核等次评定的情形,其年度考核结果应确定为优秀等次,且不占用派出单位当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
专项考核为不合格的,其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
第五章 煤矿安全监管专员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监管专员必须填写廉政承诺书,并向被监管企业发放监管检查廉政监督卡,主动接受监督。被监管企业应在醒目位置公布监管专员姓名、联系方式和监督电话。
第三十二条 监管专员派出和考核管理情况应纳入相关派出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第三十三条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监管专员的履职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监管专员应至少每半年向县应急管理局就以下内容进行工作述职:
(一)被监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涉险事故、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等情况;
(二)被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判断安全风险是否可控以及存在问题;
(三)执行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情况;
(四)履职过程中需要组织帮助和解决的问题,以及监管工作建议;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监管专员考核、奖励工作的监督。
第六章 煤矿安全监管专员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六条 责任倒查追究工作应遵循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过罚相当、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约束与激励并重、惩戒与教育结合,做到尽职免责、失职追责。
第三十七条 县应急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监管专员存在未依法履职或履职不力的,应当进行责任倒查追究。
第三十八条 对监管专员的履职责任倒查,一般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调查,必要时可由上级部门提级调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三十九条 对监管专员的履职责任倒查按照调查结果和人员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情节轻微的,由县应急管理局视情况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诫勉、调离工作岗位等措施;情节较重的,问题线索提交有关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置。
第四十条 监管专员履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一)被监管矿山企业存在违规外包工程、隐蔽作业场所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经调查,监管专员存在应发现未发现或应报告未报告的;
(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现场处理措施、责令整改等有效措施督促矿山企业整改,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三)阻碍、干预有关人员正常开展执法检查的;
(四)存在违反廉洁纪律相关情形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当严肃追责问责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对照监管专员检查工作表发现监管专员履职不力、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派出单位按以下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一)年内对表中“必查内容”不查、漏查一项的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年内再次发生的,给予诫勉或调离工作岗位;
(二)年内对表中“抽查内容”不查、漏查三项(含)以下一次的予以谈话提醒;两次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三次及以上的,通报批评;
(三)年内对表中“抽查内容”不查、漏查三项以上一次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两次的,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三次及以上的,予以诫勉或调离工作岗位;
(四)对于以上三种情形屡屡发生、不思悔改的,由县应急管理局按照监管专员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直至开除或解除其聘用合同。
第四十二条 监管专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追究责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一)对现场检查时沿途经过的生产作业地点、场所或系统,已对照监管专员检查工作表中“必查内容”检查无漏项并对检查发现的风险隐患已及时责令企业采取相应措施处置的,如企业存在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行为,已按规定报告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或有关领导处置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难以克服因素,导致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矿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已按本制度要求或有关规定履职到位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予追究责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监管专员在履职工作中存在过错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律移送纪委监委;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煤矿安全监管专员有关保障制度
第四十四条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保障监管专员工资福利待遇、办公经费及履职所需的设备、车辆等,为符合规定的监管专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五条 县应急管理局将监管专员培训纳入本部门学习培训计划,每年定期组织开展监管专员业务培训和素质提升学习教育。县应急管理局将监管专员检查工作表列为教育培训重点内容,培训考核不达标的不得上岗履职。
第四十六条 监管专员在现场监督检查中,有权立即制止发现的“三违”行为,在发现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可能危及矿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被监管矿山企业立即停产撤人,并及时向分管领导和单位报告情况,矿山企业及有关人员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七条 自本制度印发之日起,煤矿安全监管专员按本制度规定专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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