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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阴县桑干河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山阴县桑干河湿地公园管理,经县政府6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山阴县桑干河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阴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阴县桑干河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山阴桑干河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湿地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湿地公园,是指经原山西省林业厅批准,以保护山阴桑干河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湿地公园范围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山阴县桑干河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2019-2025)》规定的范围为准,标界立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湿地公园,包括桑干河湿地公园内所属湿地、人文历史和自然景观资源,建筑物、设施设备以及外围保护地带与周边景观控制区。
第五条 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湿地公园是社会公益事业,政府应承担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的责任,湿地公园的建设纳入县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其建设管理资金应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七条 湿地公园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应当得到全社会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公园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举报、制止破坏湿地公园的行为。对在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和保护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各相关部门及周边乡镇的职责:
(一)林业局:负责湿地公园规划、建设工作。
(二)财政局:负责将湿地公园建设工作经费纳入财政的统筹协调,指导工程建设与管理。预算及时拨付到位,并抓好资金管理。
(三)水利局:负责完成各功能区内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监测桑干河水文、水质净化指标,每年将监测数据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四)住建局:负责桑干河深度治理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与湿地公园项目相结合。
(五)环保局:负责做好桑干河沿岸水环境治理和监测,每年将监测数据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六)公安局:负责维护湿地公园辖区内的治安秩序。
(七)交通局:负责做好湿地公园内道路建设与管护工作。
(八)发改局:负责做好湿地公园的立项和相关审批工作。
(九)计划局:负责协调用地为城市建设用地的湿地公园项目规划审批;参与湿地公园建设的协调指导。
(十)电视台:负责做好湿地公园PPT影像资料的收集和宣传片的录制及制作工作。
(十一)气象局:负责湿地公园小气候观测、生物多样性调查,每周将监测数据报山阴桑干河湿地公园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十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湿地公园项目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用地手续办理。
(十三)文旅局:负责湿地公园内旅游服务标准化管理,指导湿地公园内品牌创建、整合营销等工作。
(十四)教育局:负责充实完善宣教展示区内科普宣教内容,组织中小学生开展科普教育活动,开展动植物生物多样性科研项目。
(十五)编办、人社局:负责解决机构编制和人员配置问题。
(十六)岱岳镇、安荣乡、东城区、古城镇、合盛堡乡、薛圐圙乡负责并主动配合和积极参与桑干河湿地公园项目建设,及时处置和解决项目建设中因村民阻拦而引发的矛盾和问题,创造良好工作环境,宣传引导村民了解保护湿地的重要性,制止辖区湿地范围内村民乱栽乱种、私采乱挖等行为。
第九条 在湿地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从事与湿地保护利用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山阴县桑干河湿地公园管护中心(以下简称管护中心)隶属山阴县人民政府序列编制,是湿地公园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主管湿地公园的保护、建设与管理等工作;宣传和贯彻有关湿地公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组织编制、实施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实施湿地功能建设;负责湿地资源保护工作,制定和实施湿地公园具体保护和管理办法;依法协调、查处违反湿地保护法规的案件;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设立办公室、园林股、环卫维修股综合管理所。负责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与利用。
第十一条 山阴县桑干河公园建设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二条 桑干河湿地公园管理中心应当依据与湿地公园保护相关的国家法律、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管理度,依法实施管理。进入湿地公园内的人员应当遵守湿地公园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湿地公园管委会的管理。
第十三条 桑干河湿地公园管理中心定期开展湿地资源的调查和环境监测工作,掌握开发利用对湿地的影响以及动态变化趋势。对湿地资源的调查、环境监测数据及其它有关资料应当进行分类归档,建立湿地保护管理档案。
第十四条 因事故或者其它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湿地公园环境污染或者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通报分管领导。
第十五条 保护管理湿地公园所需经费列山阴县财政预算,并根据湿地保护工作需要安排专项资金。湿地保护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桑干河湿地公园管理中心代表市政府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援助与捐赠,用于湿地公园的保护、修复、建设和管理。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由管理中心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经县政府批准施行。
第十七条 湿地公园的规划是湿地公园保护、利用、建设和管理的法律依据。
第十八条 湿地公园的规划和发展应当根据湿地类型、保护范围、生态功能和水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状况等情况进行科学编制;应当符合国家主体功能区划要求,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水资源规划、湖泊保护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旅游规划、城市绿化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湿地公园发展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管护中心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
第二十一条 湿地公园建设应当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兴建破坏或影响野生动植物栖息环境、自然景观、地质遗址和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以保持湿地生物多样性、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与自然性。
第二十二条 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和周边景观控制区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相衔接。湿地公园管护中心应当参与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和周边景观控制区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涉及湿地公园的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四章 湿地公园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湿地公园管护中心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鼓励与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与湿地保护相关的科研、教育、宣传等活动,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公园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湿地环境和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十五条 湿地公园的水体、花草树木、野生动植物、土壤、地形地貌等,均属湿地公园的生态环境,其原有的生态肌理,应严加保护。
第二十六条 湿地公园主要保护内容:
水体保护。保护湿地公园及周边区域内的水体与水网形态,改善水质。
生物多样性保护。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动物的繁殖地、停歇地、栖息地,保护植物物种及其生长环境。
土地资源保护。保护现有土地资源,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农业种养殖业保护。保护符合湿地自然生态规律的农业生产系统。
湿地公园内的特色建筑、文物古迹、历史遗址、石雕石刻等人文历史风貌及其所处的环境,民俗民间文化、民族文化村及古文化遗存保护。保护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反映地域特色湿地水文化、农耕文化、鸟文化等。均属湿地公园内的人文历史风貌资源。人文历史风貌的保护应当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严禁改变湿地公园内历史遗址的原有风貌,禁止增设与其无关的设施。
第二十七条 建立政府和社会资产共同参与的多层次、多渠道投入机制,加快湿地公园的发展。
第二十八条 为保护湿地公园生态环境、人文历史风貌,管理中心应依法设立湿地公园专项保护资金。
第二十九条 管护中心应当从湿地公园的开发、利用等收益中提取适当比例作为专项保护资金来源。鼓励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第三十条 管护中心应制定专项保护资金的具体使用规定,并报县政府批准。专项保护资金的用途仅限于湿地公园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风貌的保护。
第三十一条 严格遵照湿地公园的各项规划要求,在确保湿地资源的可持续性前提下,合理利用湿地资源。
第三十二条 管护中心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湿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研究,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及利用技术推广体系,推动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三条 合理利用湿地公园的生态自然资源,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植物造成永久性损害,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
第五章湿地公园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管护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置游园须知、示意图、指示牌、标志牌、界牌、界桩,明示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公布服务监督电话;
(二)湿地公园设置科普、宣传教育设施, 建立和完善解说系统,配备、培训导游、解说、绿化等人员;向社会公众宣传湿地功能价值、普及湿地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三)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四)完善卫生配套,建立环境卫生责任制;
(五)制定交通管理规定;
(六)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进入湿地公园的游客和其他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中心的统一管理,自觉遵守湿地公园的各项规定,保护湿地资源,爱护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禁止下列行为:
(一)翻越围墙、栏杆、绿篱,在禁烟区吸烟,在非体育运动场所踢球、滑旱冰,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核)、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二)营火、烧烤,捕捞、捕捉动物,采挖植物,恐吓、投打、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攀折花木,损坏草坪、树木;
(四)开(围)垦湿地、取土、修坟、烧荒等;猎捕野生动物和捡拾鸟卵等行为;
(五)其他影响园容和游览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湿地公园内游泳、滑冰。
第三十七条 湿地公园内商业服务网点的布局,应遵循统一规划、控制规模、方便顾客的原则。管护中心应当制定湿地公园内商业管理的具体规定。
第三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湿地公园内举办宣传、演出、咨询、展览等公众活动,应征得湿地公园管理中心同意、内容应健康、文明,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管护中心应当制定湿地公园内公众活动管理的具体规定。
第六章 湿地公园的利用
第三十九条 开发利用湿地公园的湿地资源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十条 桑干河湿地公园资源利用方式主要是通过发展独具特色的湿地生态旅游来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形成产业结构合理、附加值高的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产业链。
第四十一条 在湿地公园内开展生产经营、休闲旅游和教学科研活动,应当征得湿地公园管理中心的同意。开展的活动应与湿地保护相协调,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要求,不得破坏湿地生态系统。其中建设项目应当由湿地公园管理中心提出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色调等建设意见,方可按程序实施。经批准在湿地公园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湿地风景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
第四十二条 湿地公园管护中心应当按照《山阴县桑干河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做好湿地公园内湿地旅游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在湿地公园内当事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一)擅自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和景观的生产经营设施或已建成项目的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非法侵占或者擅自围垦湿地、从事开荒取土、砍伐、 狩猎、开矿、采石、挖沙等生产活动;
(三)任意排放废弃物或超过排放标准;
(四)任意使用农药,导致湿地环境污染,损害湿地生物多样性;
(五)非法捕杀、伤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拾捡鸟卵,引进对本地物种及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外来物种;
(六)采挖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破坏湿地植被以及在植被恢复区和栽培区擅自种植;
(七)破坏湿地公园相关保护设施或科研设备,破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湿地公园界碑、界标;
(八)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九)私自挖掘、破坏、盗窃、非法买卖重要景物、文物古 迹、古树名木等;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四十四条 违反湿地公园规划或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无效;已进行建设的,由县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