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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阴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山阴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阴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5日
山阴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解决群众生活生产用水,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经济发展的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为了全面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水平,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达到持续利用、良性发展的目标,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山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障全县农村群众饮水安全的所有工程,包括多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单村集中供水工程。
第三条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是各级、各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县水利局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工程运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并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县财政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保障落实,并会同县税务局负责制定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山阴分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分和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发改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用地政策,确保土地供应;县电力公司负责提供持续稳定的电力保障,执行统一的农业生产电价;县审计局负责对水费、维修养护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依据工程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按照国家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成立管理单位或管理组织,明确管理职责,并实行专业化管理和乡(镇)、村委会、用水户协会参与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一)以国家投资(包括省、市、县级投资)为主修建的跨乡镇或规模较大的饮水安全工程,主体工程属国家所有,由县水利局行使管理权,具体由县水利局成立农村供水管理站负责管理;各受益村根据供水规模大小,以村或组为单位建立群众管理组织,负责本村调蓄水池以下输水管网、检修井、进户工程等设施的管护,各用水户在冬季对进户管道和水表要采取保暖措施,防止冻裂损坏。因管理不善,输水管网破裂,造成房屋、道路、农田等损失以及人身安全的,其责任和后果由村委会和农户自己承担;入户工程属用水户所有,由用水户自主维修管理。
(二)以国家投资(包括省、市、县级投资)为主修建的跨村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属国家所有,由乡(镇)行使管理权,具体由乡(镇)负责管理,但必须接受县水利局的监督和指导;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可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村组织或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入户工程属用水户所有,由用水户自主管理。
(三)以社会资金为主或联股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在县水利局和相关乡(镇)的监督和指导下,根据各方投资比例确定股份成立公司,按企业模式进行管理。
(四)所有饮水安全工程都要组建用水户协会参与管理并监督工程建设运行。
第五条 集雨水窖、水池、小机井等单户工程,由农户自管自用,允许继承和转让。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要积极推行管理单位和管理负责人的目标责任制,按管理程序,依法签订责任书,明确责权。主管单位要加强对责任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七条 建立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用水协会组织不仅要接受水利、财政、卫生、环保、发改、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还要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咨询和评议。
第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对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体工程的养护和维修由管理单位负责,具体为:以国家投资(包括省、市、县级投资)为主修建的跨乡镇或规模较大的饮水安全工程,主体工程的养护和维修由县水利局成立农村供水管理站负责;以国家投资(包括省、市、县级投资)为主修建的跨村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的养护和维修由乡(镇)水管站负责;以上所有主体工程之外的村级管网的养护和维修由村委会或用水户协会负责,入户工程的养护和维修由农户负责;单村饮水安全工程主体工程的养护和维修由管理单位负责,维修资金由村委会负责多渠道筹措解决或用水协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按“一事一议”原则向用水户分摊解决,入户工程由农户维修。
第十条 农村供水管理单位要建立高效的维修机制,成立专业维修队,向供水区公布监督电话,建立24小时服务制度。
第十一条 管理单位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工程技术方案和运行管理方案等所有资料应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第四章 水源、水质管理
第十二条 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山阴分局、县水利局及各供水管理单位,要加强供水水源的统一管理,按照国家颁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划定工程供水水源地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一)以河水作为工程水源的,应收集取水口附近的水文资料,气象资料及水质资料。
(二)以地下水作为工程水源的,应掌握区域内水文水质变化情况,并划定水源保护范围。
(三)以泉水、溪水作为工程水源的,应收集当地的水文气象资料、水质水量变化情况,并根据产流补给区划定保护范围。
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山阴分局、县水利局及各乡(镇)要加强供水水源地的监测管理和保护,防止在水源保护区内发生任何有可能污染该水域水质的活动。
(四)在河流、水库上取水的水域内,严禁排放污水和工业废水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行为,沿岸农田不得使用长效或剧毒农药,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水域水质的活动。
(五)采用地下水源的工程,特别是采用浅水层的工程,在水源井周围3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
(六)截引沟溪水作为水源的,其截引点以上流域面积内,不得从事采矿、放牧、修建建筑物等污染水源的破坏活动。
(七)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
(八)以水窖、蓄水池为饮用水源的,距井池5米以内不准植树、建房;10米内不准修建厕所、粪圈、污水池等。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对供水水源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对水源工程设施定期观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水源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常规供水水质检验制度,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跨乡镇的或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应设置化验室,配备监测设备,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等定期进行常规水质检测,并向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报告检验结果。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不能检验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第十五条直接从事农村集中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如果发现有传染病患者,应立即治疗或调离岗位。
第五章 工程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范围划分:
(一)主体工程(指村级管网接点以上的工程)养护和维修由工程管理单位负责。
(二)村级管网(指入村接点以下至入户接点以上的工程)按主干支管线入村第一个分水井到入户配水井为界,由村委会或村内用水者协会负责组织管理维修。
(三)入户工程(指入户接点以下到用户的所有管网部分)以配水井为界,以下有几个用水户由各用水户负责管理维修,但更换水表等设施需经供水管理单位同意后登记更换,所有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四)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受损或人为破坏时,用水户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向供水管理单位告知,并从上一级闸阀井及时关闭水源,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派人抢修。
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泵站技术管理规程》(SL255)要求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必须对取水口、泵站、水厂、调蓄水池、输配水管网等划定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影响供水的其他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在保护范围内严禁取土、堆放物料、垃圾、固体废弃物和建设永久性建筑等。
第六章 供水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生活和公共用水需要。在水量允许的条件下,经县水利局批准,可以扩大供水范围。
第二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厉行节约用水,实行计划用水、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等制度。当工程用水总量达不到工程设计供水规模的50%时,为保证工程正常运行,可按基本水量和实际用水量收取水费。缺水地区和缺水季节应实行限额管理。对于管线长、地形复杂、用户分散的供水区域可实行定期供水。
第二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应合理设定管理人员,降低运行成本,科学管理运行。要加强水费管理,积极推行“水价、水量、水费”公示制度,让用水户用上放心水、明白水。
第二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因维修、施工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止供水的,工程管理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工程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用水户,必要时启动相应级别的供水应急措施。
第二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合同,并发放用水户手册。用水户新建、改建或拆迁用水设施,应向工程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由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设计和安装,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第二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应积极推广和使用自动化监控系统、信息化管理系统和节水技术、节能设备,确保用水户的饮水需求和用水安全。
第二十五条 县水利局、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水应急预案,保障应急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供水管理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上报,做到信息公开、应对及时。
第七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水价由管理单位核算,县水利局审核,报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推行水价制度改革。按照峰值供水、超额加价等办法按月收费;水价标准可随着供水成本等因素的变化,由供水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县水利局审核,报县发展和改革局核准后调整。
第二十八条 水费由供水管理单位按规定计收,统一使用专用票据。用水户必须安装水表,按时交纳水费。
第二十九条 供水管理单位要实行公示制度,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特别是工程折旧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供水管理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以保证水费的合理、高效使用。
第八章 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计用电量按有关规定纳入全省农业排灌电价控制基数,县电力公司应按地表水、地下水扬程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农业排灌优惠电价。
第三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属于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因实际供水价格达不到成本水价或供水工程用水量达不到设计标准的,应纳入县级财政补助范围。
第九章 管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为民办实事年度考核内容,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供水设施损坏(破坏、盗窃)时应立即向农村供水管理单位举报,农村供水管理单位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酌情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水利局或供水管理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进,并可处以停止供水、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私自接水窃水者;
(二)拒不缴纳水费者;
(三)私自拆迁供水设施者;
(四)毁坏供水设备设施者;
(五)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站运行者;
(六)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者。
第三十六条 供水管理单位或管理组织违反规定,擅自停止供水、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县水利局责令其改正;造成用水户损失的,供水管理单位应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