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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阴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山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山阴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阴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阴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 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两个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积极防控全局性系统性风险,为各项事业发展、人民幸福安康、社会和谐稳定、全县长治久安提供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保障体系。
1.1编制目的
为全面提高处置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能力,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县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综合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
自然灾害应急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
事故灾害应急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
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反分裂国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暂行办法》《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等。
地方性法规、规章:《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防洪条例》《山西省气象条例》《山西省森林条例》《山西省防灾减灾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章。
指导参考文件和材料:《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及专项应急指挥部的通知》文件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山阴县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山阴县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国内外其他地区涉及山阴县,应由山阴县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1.4工作原则
1.4.1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不断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事件风险,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社会危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1.4.2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加强风险防控,强化风险识别和预防预测预警能力,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全面提升抵御各类风险的综合能力。
1.4.3 统一领导、统筹协调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系,县政府统一指挥、统筹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条块结合,专业处置、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1.4.4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建立完善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明晰各层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链条,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各级政府履行主体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强化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协同处置,各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履行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职责。
1.4.5 快速反应、高效应对
加强专业性救援队伍建设,不断强化第一时间应急响应能力;发挥应急管理类议事协调机构的协调联动作用,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4.6依法规范、科技支撑
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风险防控体系,强化应急处置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风险防控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1.4.7科学预警,提高素质
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升突发事件预警科技水平;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决策指挥能力;强化应急实战演练,加强应急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4.8广泛动员、正确引导
发挥党委政府统一指挥、组织动员、统筹协调、应急保障和市场机制等作用,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市场主体和公众广泛参与。客观、准确、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有序报道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5预案体系
全县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人民团体应急预案、大型活动应急预案、重大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和联合应急预案等。
(1)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人民政府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同时报市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县人民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4)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是各乡镇和村(社区)级基层组织为应对本辖区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各乡镇、社区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备案,村(居)级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报各乡镇备案。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各企事业单位为应对本单位(行业、领域)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按管理权限报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备案。
(6)人民团体应急预案。人民团体应急预案是县域内各人民团体为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7)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是主办单位为应对大型活动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8)重大工程项目应急预案。重大工程项目应急预案是工程项目建设方、施工单位为应对重大项目建设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9)联合应急预案。联合应急预案是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与相邻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可能发生、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双边或多边工作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2 分类分级
2.1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和经济安全事件五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事件、动物疫情事件、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病原微生物和菌毒株事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群体性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影响市场稳定事件、重大刑事案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和宗教事件等。
(5)经济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金融安全、物价异常波动、因突发事件造成的能源(煤电油气)以及生活必需品供应严重短缺事件等。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步伐加快,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复杂多变、交织叠加,不同类别的突发事件可能跨界跨域发生,并引发次生、衍生灾害,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系统集成、整体协同、科学高效处置。
2.2 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是指事态特别严重,对全县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安全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和威胁的突发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是指事态严重,对县辖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的突发事件。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是指事态较严重,对一定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安全造成一定危害和威胁的突发事件。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是指事态较轻,仅对局部较小范围内社会财产、人身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和威胁的突发事件。
2.3 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统一指挥、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联动和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时,在县委县政府统一指挥协调下,由县政府组织应急处置。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时,由县政府负责应对。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当突发事件超出我县处置能力时,县政府应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请求上级政府统一领导应急处置。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县政府协调区域政府共同应对应急处置。
2.4 响应分级
县(乡)政府及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级别、应急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的应急响应级别。一般按照以下规定启动应急响应:
(1)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立即按规定报请上级指挥部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县直相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组织先期应急处置。
(2)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立即按规定报请上级指挥部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县直相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组织先期应急处置。
(3)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立即按规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县政府分管领导,县直相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组织应急处置。
(4)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立即按规定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县直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组织应急处置。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3组织体系
3.1 领导指挥机构
为建立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机制,提升我县应急救援指挥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县人民政府设立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总指挥部,加挂县减灾委员会牌子)作为全县安全生产防范、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机构,统一领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减灾委员会职责:统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党委、政府以及县委关于灾害防治、事故防范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统一领导全县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统筹制定全县应急管理政策措施、总体预案、发展规划,统筹推进综合减灾工作和防灾减灾救灾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研究解决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等重大问题,研究决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县总指挥部职责:负责研究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落实;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防范、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工作,分析全县安全生产防范、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防范、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规定协调武警部队、消防、山阴县应急救援队等救援力量参与安全生产防范、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工作;在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总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县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部署和总结年度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组织领导和指挥全县一般以上突发事件综合预防、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协调相关联动机构。
常态化应对突发事件工作,县总指部总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各副县长担任。处置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县总指挥部总指挥长一般由县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长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其他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长,进行全权处置;或通过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处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县总指挥部总指挥长一般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其他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长,进行全权处置。处置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县总指挥部总指挥长一般由行业领域分管副县长担任,属地乡镇、行业领域部门行政“一把手”担任副总指挥长,进行全权处置。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助县政府领导处理有关工作。处置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专项应急指挥部全权处置。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山阴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旅局、县卫健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能源局、县气象局、县银保监组、县小微企业服务中心、县林业局、县信访局、县宗教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人武部、武警中队、朔州预备役坦克团、自来水公司、朔州供电公司山阴分公司、山阴电信公司、山阴移动公司、山阴联通公司、县人行、中煤华昱集团公司、山阴古城乳业有限公司、中石化山阴分公司、中石油山阴分公司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县总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2办事协调机构
县总指挥部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办)为县总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县安委办,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县应急办的主要职责:承担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减灾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县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负责督促落实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有关决定事项和县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负责协调各有关单位开展相关行业领域减灾工作和防灾减灾救灾工程项目建设,负责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信息收集、统计和发布工作,负责督促、检査各专项指挥部应急准备工作,负责协调组织各方面力量有序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承担与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上级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等指挥机构联络工作,指导综合性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建设工作,指导、督促、检査、考核各专项指挥部应急管理工作。
县应急办执行县总指挥部的决定;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对一般以上突发事件统一接警,并提出处置建议报县总指挥部;执行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总指挥部)、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总指挥部)的决定;向市总指挥部报告我县有关突发事件信息;负责全县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综合预防、应急处置、保障体系、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协调提供应急处置保障,负责组织建设应急综合保障体系;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对突发事件监测、预防、处置工作的开展情况;督促检查相关科研、宣传、教育工作;适时修订完善本应急预案,协调、指导各专项应急预案的制定或修订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3.3 工作协同机构
县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县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乡镇级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3.4专项指挥机构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专业特点,设立若干专项应急指挥部,为全县专项应急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
专项指挥部统筹协调落实上级及县委、县政府关于应急救援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具体负责指导行业领域加强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全过程管理。
在县总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全县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处置工作;部署和总结年度相关专项应急工作;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在县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组织指挥下,具体负责专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县总指挥部交办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抗震救灾指挥部
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上级及县委、县政府关于防震抗震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全县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工作,制定防震、抗震、救灾总体规划、重要措施,指导协调地震风险防控、监测预警、调查评估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组织指挥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县级层面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并组织落实响应措施颁布临时规定,依法实施管理、限制、征用等措施,落实县委、县政府及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交办的抗震救灾应急处置的其他事项。
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应急局局长和防震减灾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制定修订抗震救灾专项应急预案;开展地震风险防控治理和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桌面推演、实兵演练等抗震救灾专项训练;协调各方面力量参加抗震救灾救援行动;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抗震救灾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和协调推进恢复重建工作;报告和发布抗震救灾信息,指导乡(镇)抗震救灾等工作。
(2)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上级及县委、县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全县森林草原火灾防范预警和治理工作,制定森林草原防灭火总体规划、重要措施,指导协调森林草原火灾风险防控、监测预警、调查评估和善后工作,组织指挥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决定县级层面应急响应等级并组织落实响应措施,落实县委、县政府及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交办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的其他事项。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局长和林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日常工作;制定、修订森林草原防灭火专项应急预案;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风险防控和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桌面推演、实兵演练等森林草原防灭火专项训练;协调各方面力量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行动;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和协调推进善后处置工作;报告和发布森林草原防灭火信息,指导乡(镇)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等工作。
(3)防汛抗旱指挥部
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上级及县委、县政府关于水旱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全县洪涝灾害防御、旱灾抗御工作,制定防汛抗旱总体规划、重要措施,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风险防控、监测预警、调查评估和善后工作,组织指挥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决定重要河流洪水应急调度方案,落实县委县政府及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交办的防汛抗旱应急处置的其他事项。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局长、水利局局长和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制定修订防汛抗旱专项应急预案;开展水旱灾害风险防控和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桌面推演、实兵演练等防汛抗旱专项训练;协调各方面力量参加防汛抗旱救援行动;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防汛抗旱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和协调推进善后处置工作,报告和发布防汛抗旱信息;指导乡(镇)防汛抗旱应对处置等工作。
(4)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上级及县委、县政府关于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全县地质灾害防范治理工作,制定地质灾害总体规划、重要措施,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风险防控、监测预警、调查评估和善后工作,组织指挥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及乡镇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落实县委、县政府及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交办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其他事项。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局长和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制定、修订地质灾害专项应急预案;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防控和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桌面推演、实兵演练等应对地质灾害专项训练;协调各方面力量参加地质灾害救援行动;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和协调推进善后处置工作;报告和发布地质灾害信息,指导乡(镇)地质灾害应对处置等工作。
(5)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上级及县委、县政府关于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全县气象灾害防范治理工作,制定气象灾害总体规划、重要措施,指导协调气象灾害风险防控、监测预警、调查评估和善后工作;组织指挥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县级层面气象应急响应级别并组织落实响应措施,落实县委、县政府及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交办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其他事项。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气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制定、修订气象灾害专项应急预案;开展气象灾害风险防控和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桌面推演、实兵演练等应对气象灾害专项训练;协调各方面力量参加气象灾害救援行动;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推进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报告和发布气象灾害信息,指导乡(镇)气象灾害应对处置等工作。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上级及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安全生产总体规划、重要措施,组织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落实县委、县政府及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交办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其他事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局长和工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制定、修订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组织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桌面推演、实兵演练等应对生产安全事故专项训练;协调各方面力量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行动;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对生产安全事故和典型事故进行挂牌督办;报告和发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指导乡(镇)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等工作。
(7)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上级及县委、县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全县煤矿事故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煤矿安全生产总体规划、重要措施,组织指挥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落实县委、县政府及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交办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其他事项。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局长和能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制定、修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组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桌面推演、实兵演练等应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专项训练;协调各方面力量参加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行动;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报告和发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8)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
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上级及县委、县政府关于交通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交通事故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交通安全总体规划、重要措施,组织指挥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交通事故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落实县委、县政府及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交办的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其他事项。
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交通局,交通局局长和交管大队大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制定、修订交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组织交通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桌面推演、实兵演练等应对交通事故专项训练;协调各方面力量参加交通事故救援行动;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交通事故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报告和发布交通事故信息,指导乡(镇)做好交通事故应对处置等工作。
(9)文化旅游事故应急指挥部
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上级及县委、县政府关于文化旅游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全县文化旅游事故防范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文化旅游安全总体规划、重要措施,组织指挥文化旅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文化旅游事故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落实县委、县政府及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交办的文化旅游事故应急处置的其他事项。
文化旅游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文旅局,文旅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文化旅游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制定、修订文化旅游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组织文化旅游事故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桌面推演、实兵演练等应对文化旅游事故专项训练;协调各方面力量参加文化旅游事故救援行动;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文化旅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文化旅游事故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报告和发布文化旅游事故信息;指导乡(镇)做好文化旅游事故应对处置等工作。
(10)校园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上级及县委、县政府关于校园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全县校园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校园安全总体规划、重要措施,组织指挥校园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校园安全事故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落实县委、县政府及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交办的校园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其他事项。
校园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教育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校园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制定、修订校园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组织校园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桌面推演、实兵演练等应对校园安全事故专项训练;协调各方面力量参加校园安全事故救援行动;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校园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校园安全事故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报告和发布校园安全事故信息。
(11)城乡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
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上级及县委、县政府关于城乡建设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城乡建设事故防范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城乡建设安全总体规划、重要措施,组织指挥城乡建设及管辖范围内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城乡建设及管辖范围内的事故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落实县委、县政府及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交办的城乡建设事故应急处置的其他事项。
城乡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住建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城乡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制定、修订城乡建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城乡建设事故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桌面推演、实兵演练等应对城乡建设事故专项训练;协调各方面力量参加城乡建设事故救援行动;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城乡建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城乡建设事故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报告和发布城乡建设事故信息,指导乡(镇)做好城乡建设事故应对处置等工作。
(12)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上级及县委、县政府关于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特种设备事故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总体规划、重要措施,组织指挥特种设备事故应对工作,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落实县委、县政府及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交办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的其他事项。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制定、修订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组织特种设备事故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桌面推演、实兵演练等应对特种设备事故专项训练;协调各方面力量参加特种设备事故救援行动;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特种设备事故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报告和发布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指导乡(镇)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应对处置等工作。
(13)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上级及县委、县政府关于生态环境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生态环境事件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生态环境安全总体规划、重要措施,组织指挥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生态环境事件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落实县委、县政府及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交办的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其他事项。
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山阴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山阴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制定、修订生态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组织生态环境污染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桌面推演、实兵演练等应对生态环境事件专项训练;协调各方面力量参加生态环境事件救援行动;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组织生态环境事件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报告和发布生态环境事件信息;指导乡(镇)做好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处置等工作。
(14)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上级及县委、县政府关于公共卫生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等公共卫生安全防范控制工作,制定公共卫生安全总体规划、重要措施,组织指挥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县级层面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级别并组织落实响应措施,颁布临时规定,依法实施管理、限制等措施,指导协调公共卫生事件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落实县委县政府及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交办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其他事项。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卫健体局,卫健体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制定、修订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防范治理工作;开展桌面推演、实兵演练等应对公共卫生事件专项训练;协调各方面力量参加公共卫生事件灭消行动;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组织公共卫生事件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报告和发布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指导乡(镇)做好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等工作。
(15)市场监管事件应急指挥部
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上级及县委、县政府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和疫苗安全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食品药品安全、疫苗安全防范控制工作,制定食品药品、疫苗安全总体规划、重要措施,组织指挥市场监管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县级层面市场监管事件响应级别并组织落实响应措施,颁布临时规定,依法实施管理、限制等措施,指导协调市场监管事件调査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落实县委、县政府及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交办的市场监管事件应急处置的其他事项。
市场监管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市场监管事件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制定、修订市场监管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组织食品药品安全和疫苗安全监测预警和防范治理工作;开展桌面推演、实兵演练等应对市场监管事件专项训练;协调各方面力量参加市场监管事件应急救援行动;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市场监管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组织市场监管事件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报告和发布市场监管事件信息;指导乡(镇)做好市场监管事件应对处置等工作。
(16)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上级及县委、县政府关于动物疫情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动物疫情防范控制工作,制定动物疫情总体规划、重要措施,组织指挥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动物疫情响应级别并组织落实响应措施,颁布临时规定,依法实施管理、限制等措施,指导协调动物疫情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落实县委、县政府及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交办的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其他事项。
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局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制定、修订动物疫情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动物疫情监测预警和防范治理工作;开展桌面推演、实兵演练等应对动物疫情事件专项训练;协调各方面力量参加动物疫情控制、扑灭行动;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组织动物疫情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报告和发布动物疫情信息,指导乡(镇)做好动物疫情应对处置等工作。
(17)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上级及县委、县政府关于社会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全县社会安全事件防控工作,制定社会安全事件总体规划、重要措施,组织指挥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决定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并组织落实响应措施,颁布临时规定,依法实施管理、限制等措施,指导协调社会安全事件调査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落实县委、县政府及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交办的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其他事项。
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公安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制定、修订社会安全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组织社会安全事件调查和防范化解工作;开展桌面推演、实兵演练等应对社会安全事件专项训练;协调各方面力量参加社会安全事件平息行动;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组织社会安全事件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报告和发布社会安全事件信息;指导乡(镇)做好社会安全事件应对处置等工作。
(18)山阴经济技术开发区
山阴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成立突发事件指挥部,参照县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联合县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应急预案,有效处置本辖区范围内突发事件。
3.5 其他应急机构
(1)县突发新闻事件发布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新闻事件发布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委宣传部。
(2)县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
(3)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县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指挥部负责粮食、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
(4)县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通信保障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工信局。
(5)县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指挥部、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
(6)县低温霜冻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低温雨雪霜冻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
(7)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负责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
(8)县非煤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物品等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
(9)县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
(10)县铁路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铁路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政法委护路办。
(11)县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朔州供电山阴分公司。
(12)县石油供应中断应急指挥部,负责石油供应中断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
(13)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金融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人行山阴县支行。
3.6技术支撑机构
县总指挥部组建专家库,聘请或联系省、市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相关专家(顾问)组成专家组,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3.7 基层应急机构
各乡(镇)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发生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先期处置,并参照本预案成立相应的应急机构,积极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实行群防群控、群防群治。
全县应急组织体系框架详见附件1。
3.8 应急联动与衔接
3.8.1 为有效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进一步细化全县各类指挥机构职能职责,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级别,制定完善现场处置方案,明确相应的职责,实行分类分级指挥。
3.8.2各乡(镇)应当建立相应的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和指挥机构,制定本级应急预案,明确相应的职责,形成各乡(镇)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并邀请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与的基层应急组织体系,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3.8.3对本县范围内跨乡(镇)突发事件的处置,由县总指挥部统一指挥,相关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同时启动各自相应的应急预案。
3.8.4县总指挥部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行动的,按本预案协调、调动省、市驻县单位、驻县部队、民兵应急分队、预备役、武警中队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8.5县总指挥部接受上级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做好与其他相邻地区相互支援、救助协调工作。
应急预案组织体系框架图见附件2。
4监测预警
4.1 监测
4.1.1 风险识别
县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各类风险点、历史灾害、重点隐患、风险源及风险链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风险清单、台账及信息共享和公开机制,定期进行风险监测、排查、监控。
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运用数据模型、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计算风险等级和演变情况,形成动态、即时的综合风险图。公安、信访等职能部门要运用数字化技术构建高风险目标视频、物联监测动态感知网络,实时监测、识别、预警、研判县域各类风险。
公民、组织发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可以通过电话等各种形式向有关部门或县政府报告。对多发、易发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各乡(镇)、村(社区)、相关企业建立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生产经营企业向所在地乡(镇)或有关部门、村(社区)通报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引发的事故灾难情况,鼓励公民报警。
4.1.2 风险提示
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牵头部门要全面梳理本行业(领域)风险,列出风险清单,并对照清单及时开展风险评估,逐条提出管控措施,报送县专项指挥机构。
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牵头部门应不定期组织会商研判,充分运用综合风险“一张图”和动态感知“一张网”研判本行业领域的风险,并向县专项指挥机构报告分析研判结论。
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牵头部门每年年底前要研判、预测分析各类风险及演变趋势,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送重大风险的防范建议。
专项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报送的风险清单和防范建议,汇总形成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风险提示单,统一发送至有关乡镇及部门,加大管控力度。
4.1.3 风险防控
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牵头部门要完善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健全风险研判机制、风险评估决策机制、风险防控协同机制、风险防控责任机制;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风险调查、重点隐患排查和评估制度,加强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风险排查、评估和监测预警工作;依托数字化平台建立风险基础数据库,加强实时监控和趋势分析研判,形成风险管控表,严格落实风险防控底线措施;运用数字化技术提高实时监测、动态感知、智能分析、物联互通、灵敏反馈、趋势研判和及时处置重大风险能力。
4.2 预警
4.2.1预警级别
突发公共事件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
红色等级:预计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等级:预计将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预计将发生较大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等级:预计将发生一般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扩大。
4.2.2 预警发布
(1)蓝色预警由县专项指挥部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县应急办备案。黄色预警由县总指挥部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上级应急办备案。橙色、红色预警由县总指挥部向上级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其中橙色预警由市级指挥部批准、红色预警由省级指挥部批准。
(2)对于可能影响本县以外其他地区的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县总指挥部应按照职责范围和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上级指挥部,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地区通报,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程序发布和解除。
(3)对于需要向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由县相关专项指挥部履行审批程序,按规定统一对外发布。对于仅在行业(领域)内部发布的警示性信息,可由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或单位在本系统、本单位及可能受影响范围内自行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预警信息。
(4)预警信息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短信、电子显示屏、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对老、弱、病、残、孕、幼等特殊人群,大型商场、娱乐场所、宾馆、景区、学校等人群聚集场所和警报盲区采取有针对性的预警方式,将预警信息及时、精准发送到户、到人。
(5)预警范围包括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且可以预警、可以公开发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事件信息。
(6)预警信息内容要求及时、准确、简洁,包括发布主体、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危害程度、预警级别、防范措施、事态发展、咨询电话等。
(7)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4.2.3预警响应
(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由县总指挥部指令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相关乡(镇)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级别;
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公共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县总指挥部指令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先期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责令应急队伍和应急指挥人员、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应对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的准备;
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县应急办可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变化情况和影响程度,报请县总指挥部、上级指挥部批准,调整县专项指挥部、县直相关部门或各乡(镇)提出的预警建议级别。
(4)预警信息发布后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组建议,按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报告上级指挥部。
(5)当确定突发公共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消除时,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
4.2.4 监测与预警支持系统
(1)县直相关部门和气象、生态环境、金融、文旅、商务等部门应充分利用现代化监测手段,强化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和专业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
(2)县应急办会同县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县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本县综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地区、跨行业(领域)的风险综合监测与突发事件预警。县直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乡(镇)应建立专业和区域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提高风险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完善全县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送
5.1.1 常规信息:县信访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卫健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山阴分局、县气象局等部门是按照职责监测与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主管部门,要依托自身建立的基础信息监测网络,实施常规信息监测,并按规定将监测结果报告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5.1.2 重要信息:突发事件预警、预测,各主管部门设立的各类重点信息监控点,监测到突发事件发生征兆时,应立即对事件性质、程度及影响范围等做出初步判断,提出建议,并将信息报告县总指挥部,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通报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并按规定报告上级政府、上级总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
5.1.3 对于能够判定为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等级的,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的,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或突出情况信息,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及事发地乡(镇)要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详细信息最迟不晚于事件发生后1小时报送。
5.1.4 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迅速核实,最迟不晚于接报后30分钟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每30分钟续报人员伤亡、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信息,直到应急处置结束。
5.2 先期处置
5.2.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相关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应立即开展先期处置。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科学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做好专业应急队伍的引导;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5.2.2 公安、公安交警、消防救援、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宣传及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按照各自职责,迅速调动有关专业应急力量赶赴现场,掌握现场态势,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5.2.3 乡(镇)政府要第一时间组织群众转移疏散,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专业应急力量引导等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事件情况。
5.2.4 村委会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县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5.2.5 突发事件应对期间,受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及时开展自救互救,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及时报告安全隐患和受灾情况;服从救援抢险部门、乡(镇)政府的指挥和安排,配合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5.3 分级响应
5.3.1 响应原则
对于本辖区内发生的突发事件,属于一般的启动乡(镇)、部门应急预案及时、果断处置,报县总指挥部给予指导;属于较大的,启动县政府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同时报上级指挥部或上级政府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统一指挥紧急处置;属于重大、特别重大的,逐级上报后按国家、省市规定进行处置。
县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程序见附件4。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必须建立突发事件接报警系统,迅速了解突发事件的相关情况(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和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措施和工作开展情况);按照事件级别及时向处置突发事件应急机构报告;一旦突发事件应急机构作出启动一般级别处置预案时,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指令,并参与处置过程中的通讯联络保障;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较大级别、重大级别和特别重大级别的处置预案时,要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的相关情况以及需要扩大响应的原因,并参与处置过程中的通讯联络保障。
5.3.2 四级响应
初判突发事件不会超过一般级别,或事态比较简单、危害或威胁范围较小时,由县专项指挥部启动。
四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县专项指挥部调动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有关部门领导应迅速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开展抢险救援行动。县总指挥部可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应急队伍、专家以及装备、物资等予以支援。
5.3.3 三级响应
初判突发事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由县总指挥部在四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
(1)突发事件可能达到较大级别;
(2)需要统筹多个县级部门或单位共同处置;
(3)需要调动县级应急队伍、应急物资等作为主要资源进行处置。
由县总指挥部负责指挥,根据需要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处置。专项指挥部指挥长应立即赶赴现场,会同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事发地乡(镇)政府组成现场临时指挥部,进行处置。相关专项指挥部或临时应急指挥部负责落实具体处置工作。
5.3.4 二级响应
初判突发事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在三级响应的基础上,由县总指挥部报请上级启动:
(1)突发事件可能达到重大级别;
(2)需要调度多个专项指挥部共同处置,且处置时间较长、处置难度较大;
(3)县委、县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
由县总指挥部负责报请上级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程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成立现场临时救援指挥部,组织开展先期处置。上级救援指令下达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5.3.5 一级响应
初判突发事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在二级响应的基础上,由县总指挥部报请上级启动:
(1)突发事件可能达到特别重大级别;
(2)需要上级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授权指挥处置或共同指挥处置;
(3)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
由县总指挥部负责报请上级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程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组织开展先期处置。上级救援指令下达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根据需要成立临时总指挥,指挥长由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专项指挥部和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组成。
5.3.6 扩大响应
当基本应急程序难以有效控制事态,或发生特殊灾害事故,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面积和可能发展为严重灾害的态势时,由现场指挥部报请县总指挥部和上级指挥部立即转入扩大应急状态。扩大应急决定作出后,立即向上级总指挥部请求支援,县总指挥部接受、执行上级指挥部的指令和调度,密切做好配合工作。
当上级启动或成立国家级、省级、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时,县总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5.4 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执行县总指挥部和上级指挥部处置突发事件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及已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和工作开展的情况,及时掌握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指挥组织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县总指挥部、上级指挥部报告;组织协调安保、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保障;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事件出现“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可能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时,应及时报请县委、县政府协调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与突发事件有关的部门、单位和乡(镇),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有关基础资料,为应急处置、救援等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5.5 处置措施
5.5.1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地的乡(镇)或县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限制人员流动以及采取其他控制措施,交通、公安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
(4)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临时征用宾馆、学校、体育场馆、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
(6)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要求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药品、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
(11)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等;
(12)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13)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5.5.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县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下,事发地的乡(镇)或县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针对特定人群、场所、区域组织开展病原检测等筛查措施,精准确定防控对象,缩小防控范围;
(2)确定定点救治医院、备用医院、临时救治和集中医学观察场所等;
(3)对病人、疑似病人及时进行救治,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依法进行管理;
(4)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实施人员健康状况动态监测,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应急接种等措施;
(5)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对道路、交通枢纽和交通工具进行管控;
(6)对定点医院、隔离救治场所、污水处理场站、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冷链仓储物流设施、出现特定病例的社区(村)等重点场所、区域开展环境监测和消毒;
(7)对饮用水及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全过程实施监管,对来源于疫情发生地的食品及其外包装进行检测,对餐饮、物流、交通运输、食品生产经营等行业从业人员加强健康管理;
(8)停工、停业、停课,限制或者停止使用有关公共场所,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
(9)严格进出本地区人员管理,实施社区封闭和居民出入管理;
(10)为降低或者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5.5.3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情况,政法部门立即组织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5.5.4 交通运输、医学救援、能源供应、通信保障、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应组织编制并指导乡镇编制相关保障类应急预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
5.6 社会动员
县(乡)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全县范围内的突发事件社会动员,由县委、县政府报请上级党委、政府批准。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办等单位负责全县社会动员,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乡(镇)范围内的突发事件社会动员,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报请县政府批准备案。局部小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各乡(镇)决定并组织实施,报县政府备案。
5.7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5.7.1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县委宣传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管理与协调,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及时统一发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包括动员公告、事态发展等),负责对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应在5小时内发布,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未经县总指挥部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应急处置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应急处置和事态发展的虚假信息。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编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7.2 舆论引导
县委宣传部会同网信、公安等单位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收集、整理网络、市民热线等舆情社情信息,及时核实、解决公众反映的问题,予以积极回应和正面引导,对于不实和负面信息,及时澄清并发布准确信息。
当突发事件超出本县控制能力时,由县委宣传部报请上级宣传部门统一协调组织新闻发布相关工作。对于可能引起全社会关注的突发事件,报道工作由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共同组织,各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
5.8 应急结束
当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消除时,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有序撤离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6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抢险队伍,是全县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抢险救援队伍。其他专业性救援队伍,除承担本灾种抢险救援任务外,根据需要和上级指令,同时承担其他抢险救援工作。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抢险队伍迅速赶赴现场,立即组织全力以赴、争分夺秒的救援,防止事态扩大,消除次生灾害,努力减少损失。在充分发挥基本抢险队伍作用的同时,积极组织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救援队伍,形成以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网络。合理部署和配置各类抢险救援队伍,制定各类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方案,配备先进救援装备,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定期组织跨部门、跨行业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加强组织协同和各专业保障,提高队伍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
6.2 信息通信保障
组织建立多手段、多渠道、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加强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及装置的管理。发生突发事件,一旦本地或长途通信中断,由应急机动通信保障队伍迅速建立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需要,并积极组织对通信故障区域的通信恢复和故障通信设备的抢修,必要时,请求市总指挥部调动全市通信资源,或对通信资源的使用进行限制,优先保障党、政、军等重要场所的通信。
6.3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县公安、交通、建设、铁路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实施。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负责交通工具的保障,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道路、市政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相关乡(镇)应协助做好应急交通保障工作。
6.4 医疗卫生保障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县卫生部门负责救护保障工作。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迅速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和心理咨询,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消除恐惧心理。对危险化学品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伤员,及时安排到相应的专业医院救治。县急救医疗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工作。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有关卫生防疫工作。
6.5 治安保障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县公安部门迅速组织事发现场的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在事发现场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护秩序,严惩趁机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护,必要时及时疏散受灾群众。社区保安队伍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的作用,协助专业队伍维护社会治安。
6.6 资金保障
县政府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县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乡(镇),县财政适当给予支持。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县政府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县政府审批。
县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6.7 物资保障
结合县域物流业的发展,合理建设应急物资的储备网络。县发改局、工信局、应急局等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县卫健体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防护用品、消毒产品的生产供应和储备,同时负责对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所用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应急处置工作中救灾物资的调用,由县总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县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加强对应急储备物资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与其他县、区和地区建立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需要时能迅速调入救灾物资。必要时,可以依法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6.8 动态更新保障
应急处置各职能部门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县交通局建立交通运输保障动态数据库,明确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县卫健体局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建立数据库的部门要加强管理,及时更新数据资料并定期上报县应急管理局。
6.9 社会动员保障
各乡(镇)、相关部门可以视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处置工作需要,申请县人民政府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6.10 其他保障
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规划建设突发事件的人员避难场所,现有的防护工程,要设立应急标志,并进行有效管理和维护;县发改局会同县有关部门组织相关科研力量开展突发事件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科研工作。
7后期处理
7.1 善后处理
7.1.1 人员安置
按照突发事件种类及造成的后果,事发地乡(镇)及相关部门应迅速组织派出所、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对突发事件涉及人员进行详细调查和登记造册,制定安置方案,妥善安置。
7.1.2 现场清理
处置突发事件的后期现场清理和污染物清理(包括化学、病原微生物污染),由县总指挥部及其相关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实施,对污染范围较大、程度较重的,必要时,请求省、市有关部门派专家进行指导。
7.1.3 后期补偿
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要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造成损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赔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伤亡人员,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褒奖和抚恤。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事件责任单位或个人申报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未参加保险的,由事件责任单位或个人赔偿(补偿)。
7.1.4 恢复重建
事发地乡镇(街道、村、社区),责任单位应组织专家科学评估重建能力和可利用资源以及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恢复重建计划,落实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迅速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7.2 困难救助
7.2.1 政府救助
现场清理过程中,事发地乡(镇)及相关部门要迅速调查、核实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救助方案,依法给予救助,及时解决受害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
7.2.2 法律援助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突发事件受害人员权益受到侵害得不到合理解决的,根据受害人员的申请,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实施法律援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7.2.3 社会救助
充分发挥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的社会救助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经批准,由有关部门通过新闻媒体通报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确定受援区域和接受捐赠机构,并根据捐赠者的意愿或实际需要,统筹平衡,统一调拨分配,迅速将捐赠款物分发给受害人员或家属。发放捐赠款物应坚持民主推荐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布等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捐赠者的监督,审计部门对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适时审计监督。
7.2.4 心理援助
由县卫健体局建立突发事件心理援助专家库,突发事件发生时,由县卫健体局组织心理咨询专家,及时开展心理咨询援助工作,必要时请求省、市有关部门派专家进行指导。
7.3 保险理赔
依法实施工伤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法定保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保险机构要建立突发事件快速理赔“绿色通道”,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迅速开展理赔工作。
7.4 总结评估
突发事件处理完毕后,由事发地乡(镇)、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并按程序上报。
8 培训演练
8.1 教育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媒体及微信、微博平台在全社会范围内广泛宣传各类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和妥善处置的重要性及紧急避险和紧急救助的有关常识;乡(镇)和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电子屏等多种形式,积极向公众宣传突发事件的基本常识。
把突发事件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校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提高应对危机的意识和能力。
8.2 培训
县委组织部、县委党校、县人社局要将突发事件管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培训内容,应急处置各职能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应培训。
8.3 演练
县总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跨区域、跨部门、跨灾种的联合演练、演习,提高各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确保联合应急的实施;县各专门指挥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应对突发事件的演习、演练;各应急队伍要合理部署和配置,完善装备,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能力。
9 附则
9.1 奖惩
(1)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有关单位和县、乡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范有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的;在危急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抢救群众有功的;及时准确报送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的,为及时处置事件赢得时间,成效显著的;为处置突发事件献计献策,成效显著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迟报、漏报、瞒报事件情况,延误处置的;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在紧要关头临战脱逃的;挪用、盗窃、贪污抢险救灾钱款和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其他危害应急处置工作的。
9.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或实施,由县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修订、完善、评审和更新;县直有关部门及其他处置突发事件有关单位依照本预案,根据各自工作职能,组织制定相应专项应急预案,作为本预案的组成部分,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备案。
各乡(镇)、各部门应参照本预案,制定完善相应预案。
本预案每三年修订一次,遇重要情况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改、补充。
9.3 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自然灾害类:《低温雨雪霜冻天气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事故灾难类:《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火灾事故应急预案》《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建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铁路事故应急预案》《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类:《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大规模群体性治安事件应急预案》《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粮食应急预案》《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9.4 名词术语
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或威胁政治经济社会安全与稳定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紧急事件,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
社会心理援助:指针对突发事件引起受害者发生心理强烈波动和不安情绪进行的心理疏导、治疗,以稳定受害者的一种心理救助方式。
次生事件:指因某一突发事件发生后,可能再次产生或间接造成灾害事件。
衍生事件:指因某一突发事件发生后,被其他因素影响,单一事件可能演变成复杂事件。
耦合事件:指两个以上突发事件发生过程中,通过各种相互作用而彼此影响以至共同形成一个更大的事件。
9.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山阴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山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阴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山政发〔2021〕3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应急预案组织体系框架
2.预案组织体系框架图
3.信息监测与报告系统流程图
4.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程序
5.处置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一览表
6.山阴县交通路线图
7.山阴县行政区划图
8.山阴县煤矿分布图
9.山阴县非煤矿山分布图
10.山阴县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急救援点分布图
11.山阴县县属部分森林资源分布图
12.山阴县水系示意图
13.朔州市山阴县地震危险性等级图
14.山西省山阴县地质灾害风险区划图
15.山阴县森林火灾综合风险等级图
16.山阴县森林资源风险等级图
17.山阴县森林火灾防治区划图
18.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自然灾害公路综合风险图
19.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暴雨灾害危险性等级图
20.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冰雹灾害危险性等级图
21.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大风灾害危险性等级图
22.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低温灾害危险性等级图
23.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干旱灾害危险性等级图
24.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雪灾危险性等级图
25.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地质高风险区煤矿分布图
26.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非煤矿山自然灾害致灾风险等级分布图
27.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煤矿致灾风险分级图
28.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自然灾害承灾体隐患综合等级分布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