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02055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文机关: 山阴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5年11月06日
标      题: 山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山政发〔2025〕27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1月10日
是否有效: 有效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02055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文机关: 山阴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5年11月06日
标      题: 山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山政发〔2025〕27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1月10日
主  题 词:

山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山政发〔2025〕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山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26年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为做好我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25〕9 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25〕8号)、《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朔政发〔2025〕26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准把握普查总体安排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普查的对象是在全县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二、认真做好普查各项工作

(一)严格依法普查。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普查各项工作。普查人员要依法搜集、报送普查资料,对于普查工作中获得的普查对象资料要依法保密,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普查对象要依法如实填报普查表,不得拒报、迟报,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普查资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普查数据。对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二)创新普查模式。加强现代化调查手段的应用,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准确测量主要农作物时空分布,查清现代农业生产设施状况。推广使用网上填报与手持移动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提升普查工作数字化水平。采取全面普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提高普查工作质效,减轻基层工作负担。深入推动行政记录广泛应用,加强普查资料开发利用,推动普查数据共治共享。    

(三)坚守数据质量。坚持将数据质量放在第一位,依照普查方案,精心选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加强业务培训,确保按照规范的流程开展普查工作。强化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加强全流程数据质量管控,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及追责问责机制,坚决杜绝人为干预普查数据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安全。 

三、全力筑牢普查保障措施

成立山阴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县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扎实做好普查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不作为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普查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普查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实施好本辖区农业普查工作。县财政局将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纳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完成。

同时,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1.山阴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山阴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山阴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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