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政〔202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山阴县人民政府对荣乌高速公路连接线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实施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48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公告期限:2021年10月16日至2021年11月16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山阴县荣乌高速公路连接线道路工程建设项目
  三、征地位置、权属、用途、面积
  征地位置:岱岳镇七里沟村(以勘测定界报告为准);征收土地权属:岱岳镇七里沟村;征收土地用途:交通运输用地;征收土地总面积3.808公顷。
  四、征收土地目的
  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符合省委、省政府“四为四高两同步”的总体思路和要求,对促进我县转型发展,经济强县具有重要意义,均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09]38号)文件执行,执行《山阴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5〕1号、《山阴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5〕1号。
  六、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一)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范围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岱岳镇政府会同评估机构以及上述地块涉及权属单位,进入征地现场,对征收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规格、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请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告知,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对现状调查有异议的,可以向岱岳镇政府申请进行复核。
  2、凡在该征收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在征收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无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成新及剩余限期给予适当补偿。
  3、自本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不得有其他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选定评估机构及评估办法
  1、由岱岳镇政府组织选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的房屋和附属物进行分户评估。
  2、分户评估依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确定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价格。
  (1)有房屋产权证的,享受评估价;
  (2)无房屋产权证的,但用地手续合法,且院内建筑平面布置合理,并且符合规划及当地居住风俗的房屋,享受评估价。
  (3)征收公告发布后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4)建筑占地面积在院落占地面积70%以内,且是二层及二层以下,视为合法建筑;院外房(超过规定用地四至)及院内不符合该地区居住风俗的扩建房(即建筑占地超过院落占地70%的部分)所有建筑面积一律按评估价的60%进行补偿,所有超占部分不给予搬迁费、过渡费、奖金等。
  (5)所有三层及三层以上房屋都以评估价的60%予以补偿,不给予搬迁费、过渡费、奖金等;地下室在合法建筑占地面积范围内的按评估价补偿,不给予搬迁费、过渡费等。
  (三)补偿细则
  1、以房屋及附着物评估价加合法占地补偿价进行货币补偿。
  2、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金额由评估公司对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合法资产进行评估确定。
  2、土地补偿价格: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09]38号)文件执行。
  3、搬迁费: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费420元;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住宅搬迁费14元/㎡,商业性用房45元/㎡,养殖性用房50元/㎡,对于无法居住宅院原则上不享受搬迁费。
  (四)过渡安置费
  1、居民住户过渡安置费按每户500元/月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拆迁协议时,首先补助每户300元/月临时安置费用,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成后可申请剩余每户200元/月的临时安置费用,临时安置时间不超过6个月。对于老旧无人居住、无法居住宅院原则上不享受临时安置费。
  2、非住宅用户过渡安置的补偿。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补偿,参照居民用户标准进行补偿(或评估公司评估确认临时安置补偿价格)。
  (五)征收奖励办法
  征收公告发布后,凡积极配合拆迁的,按以下办法支付征收搬迁奖励:
  1、在发布征收通知起15日内签约并搬迁的,给予合法建筑物及附着物评估总价10%的奖励,土地补偿总价的10%。
  2、在发布征收通知起20日内签约并搬迁的,给予合法建筑物及附着物评估总价10%的奖励。
  3、在发布征收通知起30日内签约并搬迁的,给予合法建筑物及附着物评估总价5%的奖励。
  4、超过30日签约的,不予奖励。
  (六)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在完成拍照、勘丈登记和评估定价后,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就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征收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及搬迁时间等事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
  (七)执行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主动搬迁。拒绝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八)其它
  被征收人的房屋建筑物有银行抵押、纠纷、产权不明晰的,征收部门可按评估结果将补偿款和补偿费用存入专户,待产权确定,依法补偿无争议产权所有人。
  七、安置方式
  通过货币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予以安置。
  八、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岱岳镇政府签订征地补偿协议,请互相转告。逾期不办理的,山阴县人民政府将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九、如认为本方案侵犯其合法权益,可按规定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山阴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