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检查事项 实施依据 具体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项目) 拟实施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承办机构 检查频次 备注
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造成水土流失的所有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检查。主要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及履行报批情况的检查;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的检查;水土保持监测开展情况的检查;水土保持监理开展情况的检查;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的检查;历次检查整改落实情况的检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的检查 1月至12月 日常行政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山阴县水利局 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检查次数
2 对取水户取水计量的规范性检查 【部门规章】《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第二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取用水计量监管,定期对纳税人取水计量的规范性进行检查 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办理取水许可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 取水许可情况的检查;计划用水情况的检查;水资源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水资源税缴纳情况的检查 1月至12月 日常行政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山阴县水利局 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检查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