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 1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
山阴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 我县辖区内集中式供水、分散式供水、现制现售饮用水、二次供水涉及企业 | 实地检查 资料审查 |
每年最多一次日常监督、国家双随机一次、专项检查 |
| 2 | 公共卫生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六)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国家完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山阴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 辖区内(一)宾馆、旅店、招待所;(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 实地检查 | 每年最多一次日常监督、国家双随机一次、专项检查 |
| 3 |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文 | 山阴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 涉及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 实地检查 资料审查 |
每年最多一次日常监督、国家双随机一次、专项检查 |
| 4 | 医疗卫生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和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护士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 山阴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 民营及个体医疗机构,单采血浆站 | 实地检查 资料审查 |
每年最多一次日常监督、国家双随机一次、专项检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