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文化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文化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 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四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文化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县文化执法队内设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文化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县文化执法队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文化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县文化执法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 监督举报。公开县文化执法队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 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佩戴执法标志;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指示牌及办事流程、办理时限。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九条 文化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 文化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
(二)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
(四)办公场所。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县文化执法队《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通过政府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科室全面、准确梳理文化《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市法制办审核后公开;
(二)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科室全面、准确梳理县文化执法队《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审核后公 示;
(三)县文化执法队办公室负责编制文化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监督方式、责任 追究、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有关科室负责人审查和办公室审定,审核后公示;
(四)办公室负责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
山阴县文化和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