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阴县教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科室,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负责实施行政执法的科室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四条 文字记录主要包括检查(调查)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陈述申辩笔录、行政执法决定书、送达回证等。执法文书参考格式文本、制作指引以及执法规范用语。其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直接涉及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权利义务的文字记录,应交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六条 对调查(询问)、调查取证、现场检查(勘验)、组织听证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执法记录仪由负责实施行政执法的科室日常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按要求调用音像设备,根据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执法规范用语,在执法活动中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制作行政执法决定书,应当由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经集体审议的,应制作集体审议记录。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决定内容,以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送达回证上做好相应文字记录或制作音像记录。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音像材料刻录到档案级光盘后移交局档案室。音像和文字材料的电子形式归档在设定科室局权限后通过内网归档。
第十条 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互认、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局办公室牵头做好与行政执法监管平台的统筹协调,局信息中心做好日常运用(包括信息录入、更新、维护等)。
山阴县教育局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