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山阴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朔环山罚字〔2022〕0007号

 

 

朔州市旺宏砂石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21MAOMRXXXXX    

地址: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岱岳镇刘家岭村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XX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山阴分局执法人员2022年11月17日对朔州市旺宏砂石加工厂(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勘察和询问,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现场已安装完成颚式破碎机一套,制砂机一套,洗砂机一套;

2、该项目目前未办理环评批复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之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2022年11月25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提出听证要求),但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山阴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朔环山罚告字〔2022〕0007号及其《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山阴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及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晋环执法〔2020〕48号)文件要求,经集体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阴支行,户名:山阴县财政局账号:04855001040017810),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回证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朔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                     电话: 03497070175

 址:山阴县岱岳镇同太南路2号  邮政编码: 036900

            

朔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