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阴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自然资(执)罚字〔2022〕5号
2022-05-06 分享 【打印】

  山阴县徒斗山石料厂:

  我局于2022年4月25日对山阴县徒斗山石料厂违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违法占用山阴县下喇叭乡吴儿城村土地4.32亩(2876.74平方米)建设环保大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行政处罚告知书

  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现场勘查笔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土地,对所占用的土地由违法当事人山阴县徒斗山石料厂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下喇叭乡吴儿城村柳沟集体协商解决。

  2、并处罚款2876.74平方米×10元=28767.4元。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朔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山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山阴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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