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环山罚字〔2023〕0001号

  

  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千井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XXXXXX32795R 

  地址:山阴县玉井镇史家屯村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X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山阴分局执法人员2023年3月8日对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千井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勘察和询问,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今日头条、新浪微博相继发出一篇文章,内容指出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千井煤业有限公司原煤露天堆存,2022年12月25日媒体拍照发布,经询问调查核实工业场地北侧原煤露天堆存,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约30000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3月22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提出听证要求),但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山阴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朔环山罚告字〔2023〕0001号)及其《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山阴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上述行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以及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的通知(晋环规〔2022〕3 号)有关精神,经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42000元(大写:肆万贰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阴支行,户名:山阴县财政局,账号:04855001040017810),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回证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朔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怀仁市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 力                    

  电话:03497070175

  地址:山阴县岱岳镇同太南路2号 

  邮政编码: 036900

  

  朔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