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文综罚字〔2023〕第001号

当事人:山阴县瑞捷网吧有限责任公司(李xx)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14062XXXXX72BX6R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李xx

住所(住址等)山阴县岱岳镇北环路北

2023年5月15日9时45分至2023年5月15日10时20分,山阴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白永忠(04060321001)、史明慧(04060321004)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正在营业的山阴县瑞捷网吧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场所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登记簿记录内容为2023年5月11日到2023年5月15日的记录信息,现场负责人未能提供2023年4月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登记簿记录内容,该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调查询问,经查山阴县瑞捷网吧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李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李xx山阴县瑞捷网吧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文书编号为(山)文综检(勘)字〔2023〕29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取证照片3张、山阴县瑞捷网吧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xx2023年5月15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提供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以及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的事实。

当事人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7项规定: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鉴于本机关查明的违法事实,当事人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的情节属于从轻违法行为,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2023年7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山)文综罚告字〔2023〕第00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拟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壹仟元(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截止2023年7月18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本机关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 警告;

2. 并处壹仟元(1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阴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阴县人民政府或者朔州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山阴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07月1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