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山阴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朔环山罚字〔2023〕0002号

山阴县林鑫石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62XXXXX06DP6J  

地址:山阴县安荣乡大洋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石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山阴分局执法人员2023年7月4日对山阴县林鑫石料厂(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勘察和询问,发现你单位处于停产状态,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北侧露天堆存原料60吨,经现场测量,石子堆底部长12米,宽4米,平均高度1米,直径为2.5厘米。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四: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

我局于2023年8月1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提出听证要求),但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山阴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朔环山罚告字〔2023〕0002号)及其《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山阴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物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以及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的通知(晋环规〔2022〕3 号)第二部分第二十三项(序号Q-23),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1000元(大写:贰万壹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阴支行,户名:山阴县财政局账号:04855001040017810),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回证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朔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怀仁市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物料的罚款幅度裁定

联系人:                    电话:03497070175

:山阴县岱岳镇同太南路2号  邮政编码:036900

            

朔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