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朔环山罚〔2024〕0001号

    山西利明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0008374XXXX

地址:朔州市山阴县玉井镇米庄窝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XX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月5日对山西利明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勘察和询问,发现你单位处于停产状态,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环评要求建设储煤库,未经环保验收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6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四: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

我局于2024年3月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提出听证要求),但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朔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朔环山罚告〔2024〕0001号)及其《朔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未按环评要求建设储煤库,未经环保验收投入使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

根据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晋环规〔2022〕3号)第一部分第六项(序号J-6)综合进行裁量。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     

罚款(大写):人民币贰拾壹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阴支行,户名:山阴县财政局账号:0485500104001781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朔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怀仁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违反“三同时”的罚款幅度裁定—未同时投产

    联系人:                     电话:03497070175

    地  址:山阴县岱岳镇同太南路2号  邮政编码:036900

            

朔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8日

违反“三同时”的罚款幅度裁定—未同时投产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建议

要素

具体条件

构成
比例

程度

百分值X)

1

违法事实情节

建设项目涉及环评文件的类型

30%

报告表(生产型)

5%<X≤10%

6%

项目建设地点

10%

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0

0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10%

三个月以上

10%

10%

环保设施建设情况

10%

配备部分环保设施

1%≤X≤10%

2%

2

整改情况

是否积极采取整改措施

10%

采取部分整改措施

3%≤X≤9%

4%

3

对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程度

是否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

20%

轻微(1级)

1%≤X≤5%

2%

4

经济承受度

企业规模大小

5%

小型企事业单位(涉公益单位)

3%≤X<0

-3%

5

地区差异

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及环境容量的大小

5%

各地级市可以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地区差异,裁量比例数值(加5%

5%≤X≤5%

0

21%

计算方法: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100万元。罚款金额按“千”取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