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朔环山罚〔2024〕0004号

    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煤炭运销北周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21317167XXXX

地址:山阴县北周庄镇北周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XX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月12日对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煤炭运销北周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勘察和询问,发现你单位处于停产状态,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站台上露天堆存原煤500吨,经现场测量,煤堆底部长20米,宽3米,平均高度1米,直径为1厘米;露天堆存煤泥60吨,经现场测量,煤泥堆底部长8米,宽8米,平均高度1米,平均直径为20厘米。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四: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

我局于2024年3月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提出听证要求),但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朔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朔环山罚告〔2024〕0004号)及其《朔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物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晋环规〔2022〕3号)第二部分第三十二项(序号Q-23)综合进行裁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叁万肆仟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阴支行,户名:山阴县财政局账号:0485500104001781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朔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怀仁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物料的罚款幅度裁定

    联系人:                     电话:03497070175

    地址:山阴县岱岳镇同太南路2号  邮政编码:036900

            

朔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8日

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物料的罚款幅度裁定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建议

要素

具体条件

构成
比例

程度

百分值X)

1

违法事实情节

违法行为类型

15%

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

10%<X≤15%

11%

排污去向

10%

工业区和其他地区

1%X≤5%

2%

物料储量

15%

200吨以上的

10%<X≤15%

11%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10%

不足1个月

3%X≤5%

3%

两年内违反次数

10%

1次

3%

3%

2

整改情况

是否停止违法并进行改正

10%

已停止违法,未进行改正

3%X≤9%

4%

3

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

是否造成社会影响生态破坏

20%

轻微(1级)

1%X≤5%

2%

4

经济承受度

企业规模大小

5%

小型企事业单位

(涉公益单位)

3%≤X<0

-2%

5

地区差异

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及环境容量的大小

5%

各地级市可以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地区差异,裁量比例数值(加减5%

5%≤X≤5%

0%

34%

计算方法

本裁量表格计算方法: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10万元,罚款金额按“千”取整,不得低于法定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