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朔环山罚〔2024〕0004号
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煤炭运销北周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21317167XXXX
地址:山阴县北周庄镇北周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XX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月12日对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煤炭运销北周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勘察和询问,发现你单位处于停产状态,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站台上露天堆存原煤500吨,经现场测量,煤堆底部长20米,宽3米,平均高度1米,直径为1厘米;露天堆存煤泥60吨,经现场测量,煤泥堆底部长8米,宽8米,平均高度1米,平均直径为20厘米。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四: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
我局于2024年3月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提出听证要求),但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朔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朔环山罚告〔2024〕0004号)及其《朔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物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晋环规〔2022〕3号)第二部分第三十二项(序号Q-23)综合进行裁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叁万肆仟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阴支行,户名:山阴县财政局,账号:0485500104001781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朔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怀仁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物料的罚款幅度裁定
联系人:王 力 电话: 03497070175
地 址:山阴县岱岳镇同太南路2号 邮政编码: 036900
朔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8日
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物料的罚款幅度裁定
序 号 |
裁量要素 |
判定标准 |
建议 | |||
要素 |
具体条件 |
构成 |
程度 |
百分值(X) | ||
1 |
违法事实情节 |
违法行为类型 |
15% |
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 |
10%<X≤15% |
11% |
排污去向 |
10% |
工业区和其他地区 |
1%≤X≤5% |
2% | ||
物料储量 |
15% |
200吨以上的 |
10%<X≤15% |
11% |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
10% |
不足1个月 |
3%≤X≤5% |
3% | ||
两年内违反次数 |
10% |
1次 |
3% |
3% | ||
2 |
整改情况 |
是否停止违法并进行改正 |
10% |
已停止违法,未进行改正 |
3%≤X≤9% |
4% |
3 |
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 |
是否造成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 |
20% |
轻微(1级) |
1%≤X≤5% |
2% |
4 |
经济承受度 |
企业规模大小 |
5% |
小型企事业单位 (涉公益单位) |
-3%≤X<0 |
-2% |
5 |
地区差异 |
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及环境容量的大小 |
5% |
各地级市可以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地区差异,裁量比例数值(加减5%) |
-5%≤X≤5% |
0% |
合计 |
34% |
计算方法:
本裁量表格计算方法: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10万元,罚款金额按“千”取整,不得低于法定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