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阴县能源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山西省能源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局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局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依法主动或依申请向社会、行政相对人公示或公开执法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主动、全面、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要求,相关股室申报、股室领导审查、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领导审批对外发布的执法公示。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主体信息:执法主体名称、执法机构设置、办公地址、 联系方式和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等。

(二)职责信息:单位职能、执法岗位责任等。

(三)依据信息:实施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四)程序信息:行政执法流程图以及行政执法程序。

(五)清单信息: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等。

(六)监督信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受理条件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中环节应当公示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人员身份: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处罚、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二)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执法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结果: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信息;

(二)年度行政执法数据;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以行政执法决定书或者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摘要的方式予以公开。采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摘要方式公开的,应当包括执法主体、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决定日期等内容。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局务会议审核研究决定后可以公开,并将公开的内容、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权利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应及时更新相关执法信息: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需及时更新的;

(二)机关职能发生变化的;

(三)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变更、撤销行政执法行为,或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无效的;

(四)其他需要更新的情形。

第十二条 当事人认为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申请更正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信息公示程序,经审核属实的,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实或有其他情形不予更正的,应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执法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