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阴县能源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根据《山西省能源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文字记录,是指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形式。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形式。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文字记录为基本形式。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二章 启动程序的记录
第六条 通过检查、督查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并同时采用音像记录。
第七条 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应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登记,对受理或不予受理等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第八条 需立案调查的,按程序规定立案,在立案时做好文字记录。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同步进行音像记录。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式文本,全面记录行政执法的启动。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 调查取证采取以下方式开展的,应进行书面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的,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的,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的,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
(四)举行听证会的,制作听证会笔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制作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采取除第六种情形之外的其他调查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同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十三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应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执法文书,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四条 审查决定阶段应对以下环节使用制式文书进行记录:
(一)承办人的处理意见以及相关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相关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
(二)法制审核的情况;
(三)集体讨论的情况;
(四)审批决定意见。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的送达执行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送达的情况;
(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
(三)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行政执法人员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七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十八条 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六章 音像记录的内容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
易引发争议、涉及重大财产权益、实施行政处罚等现场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进行全过程无间断音像记录。
第二十条 音像记录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活动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二)执法人员亮明身份;告知行政相对人申辩、听证、法律救助等权利;
(三)执法现场环境;
(四)行政相对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
(五)涉案场所、设施、设备和财物等;
(六)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七)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相关文书的情况;
(八)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以下情形不得采取音像记录:
(一)在井下、爆炸危险区域实施执法检查未配备符合防爆规定的音像记录设备时;
(二)涉及商业、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时;
(三)其他不适宜音像记录的情景。
第二十二条 音像记录时应告知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并对现场执法活动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等进行语音说明。
第二十三条 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情况恶劣、现场有关人员阻挠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止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七章 执法记录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现场执法记录设备的存放、维护、保养、登记、 管理应由专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存储至指定的储存器。因工作或其他原因不能及时移交记录信息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存储。
第二十六条 执法文书的制作及行政执法记录的归档、使用、管理按照《山西省能源局关于修订山西省能源行政执法文书式样及使用说明的通知》(晋能源稽查发〔2021〕26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处理:
(一)未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维护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致使音像记录损毁或者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存储音像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故意损毁或者伪造、篡改、编辑、剪辑、删改原始文字或者音像记录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文字或者音像记录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