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阴县能源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山西省能源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在作出重大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局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的活动。

第四条 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五条 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七)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第六条 成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制审核办公室),由分管稽查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各股室负责人组成。

遇到案情特别复杂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时,经法制审核办公室主任报局领导批准,可统筹调用下属事业单位人员参与该执法事项的法制审核工作。

第七条 执法承办股室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向法制审核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及其情况说明;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法制审核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案件复杂的,经局务会议讨论研究决定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补充材料、专家论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重点 审核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执法是否超越行政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六)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法制审核办公室出具以下书面审核意见:

(一)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体合法、事实清楚、 证据合法充分、依据准确、裁量适当、执法程序合法、执法文书完备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实认定不清、证据和执法程序有瑕疵、执法文书不规范、裁量不适当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三)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存在主体不合法、主要证据不合法、依据不准确、执法程序不合法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四)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五)其他建议。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书面意见一式两份,一份反馈执法承办股室存入执法案卷,一份由法制审核办公室留存归档。

网上办案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在网上流转程序中完成法制审核的,不再单独出具书面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第十二条 执法承办股室应当采纳法制审核办公室出具的审核意见,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与法制审核办公室协商沟通,经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法制审核办公室和承办股室共同报请局务会议讨论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执法承办股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办公室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四条 法制审核人员优先列入县司法部门或我局组织的法制培训,鼓励法制审核人员参加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十五条 执法承办人员、法制审核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山阴县能源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公室成员名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