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朔环山罚〔2025〕0002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朔州市鑫瑞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人:刘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00MA0GXXXXX

址:朔州市山阴县北周庄镇苑家辛庄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2月11日对朔州市鑫瑞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内露天堆存有原煤约1000吨,精煤约2000吨,煤泥约1000吨,未采取抑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12月10日对朔州市鑫瑞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1页,证明对当事人进行初步审查情况。

证据二:2024年12月11日对朔州市鑫瑞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1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2024年12月11日对朔州市鑫瑞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环保负责人石海军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四:2024年12月11日朔州市鑫瑞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五:2024年12月10日朔州市鑫瑞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2024年12月11日朔州市鑫瑞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的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

证据六:2024年12月11日朔州市鑫瑞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朔州市鑫瑞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120万吨/年洗煤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和《关于朔州市鑫瑞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120万吨/年洗煤生产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备案的函》文件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项目建设情况。

证据七:2024年12月11日朔州市鑫瑞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证明当事人的排污情况。

局于2025年1月15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提出听证要求),但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朔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朔环山罚告〔2025〕0002号)及其《朔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物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晋环规〔2022〕3号)第二部分第三十二项(序号Q-23)综合进行裁量。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叁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朔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怀仁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朔州市鑫瑞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物料的罚款幅度裁定

联系人:                     电话:03497070175

址:山阴县岱岳镇同太南路2号  邮政编码:036900

                                     朔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