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环山罚〔2025〕0005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山阴县徒XX石料厂
法 定 代 表 人:武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621MAOHLXXXXX
地 址:山阴县安荣乡大洋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3月4日对山阴县徒斗山石料厂(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石料生产线处于停产状态,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厂区东侧建设一套洗砂生产线处于生产状态,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2、厂区东侧露天堆存砂石约10000吨,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3月3日对山阴县徒斗山石料厂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1页,证明对当事人进行初步审查情况。
证据二:2025年3月4日对山阴县徒斗山石料厂《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2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2025年3月4日对山阴县徒斗山石料厂环保负责人毛德平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四:2025年3月3日山阴县徒斗山石料厂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五:2025年3月3日山阴县徒斗山石料厂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
证据六:2025年3月3日山阴县徒斗山石料厂提供的《关于山阴县徒斗山石料厂15万吨/年石灰岩开采及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和《关于山阴县徒斗山石料厂15万吨/年石灰岩开采及加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文件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项目建设情况。
证据七:2025年3月3日山阴县徒斗山石料厂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证明当事人的排污情况。
证据八:2025年6月13日对山阴县徒斗山石料厂《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1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九:2025年6月13日对山阴县徒斗山石料厂现场负责人毛德平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整改完成情况。
证据十:2025年6月13日山阴县徒斗山石料厂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延续),证明当事人的排污情况。
我局于2025年6月1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提出听证要求),但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朔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朔环山罚告〔2025〕0005号)及其《朔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1、你单位洗砂生产线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你单位建设项目因土地手续问题,未能办理《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投资金额不明确,在此期间你单位自行拆除了洗砂生产设施设备,主动实施了关闭。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经案件集体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必须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主动学习生态环境保护环保法律法规,自觉敬畏法律、遵守法律,减少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2、你单位违反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根据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晋环规〔2022〕3号)第二部分第二十六项(序号Q-17)综合进行裁量。
经案件集体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柒万陆仟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朔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怀仁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
山阴县徒XX石料厂违反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制度的罚款幅度裁定.docx
联系人:王 力 电话: 03497070175
地 址:山阴县岱岳镇同太南路2号 邮政编码: 036900
朔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