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环山罚〔2025〕0013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山阴县柳X石料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樊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2106344XXXXX
地 址:山阴县下喇叭乡柳沟村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6月18日对山阴县柳沟石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处于生产状态,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全封闭料库前露天堆放石灰岩粒径6-9厘米2万吨,覆盖不严密;全封闭料库后上方场地露天堆放建材石籽粒径1-2厘米2万吨、籽粒径0.5厘米3万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6月18日对山阴县柳沟石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2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2025年6月18日对山阴县柳沟石料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马计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5年6月18日山阴县柳沟石料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四:2025年6月18日山阴县柳沟石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
证据五:2025年6月18日山阴县柳沟石料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山阴县柳沟石料厂年开采加工10万吨石灰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关于山阴县柳沟石料厂年开采加工10万吨石灰岩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文件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项目建设情况。
证据六:2025年6月18日山阴县柳沟石料有限公司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排污情况。
证据七:2025年6月18日山阴县柳沟石料有限公司提供的工资花名表,证明当事人的企业规模大小。
我局于2025年6月23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提出听证要求),但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朔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朔环山罚告〔2025〕0013号)及其《朔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违反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 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根据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晋环规〔2022〕3号)第二部分第二十六项(序号Q-17)综合进行裁量。
经案件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捌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朔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怀仁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
山阴县柳X石料有限公司违反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制度的罚款幅度裁定.docx
联系人:王 力 电话: 03497070175
地 址:山阴县岱岳镇同太南路2号 邮政编码: 036900
朔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