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环山罚〔2026〕1号
当事人姓名:陆X
公民身份证件号码:140621197712XXXXXX
住址:山西省山阴县张家庄乡
我局于2026年1月1日在朔州市山阴县广武镇陆庄村东进行调查,经核实,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露天堆存砂石约14000吨,未采取抑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6年1月1日陆X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陆X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证据二:2026年1月1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1页,《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1页,证明陆X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物料的事实。
证据三:2026年1月1日陆X提供的出库单据复印件,证明陆X露天堆存砂石的数量。
证据四:2026年1月1日我局提供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6年2月27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申请权),但在法定期限内你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我局《朔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朔环山罚告〔2026〕1号)及其《朔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晋环规〔2025〕3号)第二部分第三十二项(序号Q-23),综合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对象、持续时间、环境污染程度、社会影响等裁量要素进行裁量。
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万叁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朔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怀仁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朔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