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环山罚〔2026〕5号

    当事人名称:山阴县XX洗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217646XXXXXX

    地 址:山阴县北周庄镇

    我局于2026年4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20万吨/年洗精煤生产线处于停产状态,原煤棚、精煤棚储存已饱和,精煤约10万吨露天堆存于厂区内,堆存高度约12米,高于挡风抑尘网,未进行苫盖,未采取有效抑尘措施,无组织扬尘排放,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6年4月14日山阴县XX洗煤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二:2026年4月14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1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2026年4月14日我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山阴县XX洗煤有限公司未对扬尘物质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事实。

证据四:2026年4月14日山阴县XX洗煤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

证据五:2026年4月14日山阴县XX洗煤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山阴县XX洗煤有限公司120万吨/年洗精煤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关于对山阴县XX洗煤有限公司120万吨/年洗精煤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文件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项目建设情况。

证据六:2026年4月14日山阴县XX洗煤有限公司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排污情况。

证据七:2026年4月14日山阴县XX洗煤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人员花名表,证明当事人的企业规模大小。

证据八:2026年4月14日我局提供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行政检查通知书》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6年5月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申请权),但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我局《朔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朔环山罚告〔2026〕5号)及其《朔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晋环规〔2025〕3号)第二部分第三十三项(序号Q-24),综合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对象、持续时间、环境污染程度、社会影响等裁量要素进行裁量。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叁万柒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朔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怀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山阴县XX洗煤有限公司违反对扬尘物质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罚款幅度裁定

朔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