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环山罚〔2026〕6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XX煤炭运销公司山阴县XXX发煤站

    法定代表人:李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215733XXXXXX

    地 址:山阴县

我局于2026年5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站台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站内快速装车系统已建设完成,东站台全封闭煤棚建设工程已开工,地基施工完成50%,西站台全封闭煤棚建设工程施工进度完成40%。                     

你单位东西站台均建设有长度3000米、高度6米的挡风抑尘网,其中东站台露天堆放煤炭15000吨,西站台露天堆放煤炭25000吨,现场挡风抑尘网高度均低于堆放煤堆高度不足1米,仅对部分煤堆采取绿网苫盖措施,整体苫盖面积不足50%。同时,你单位东站台在建受煤坑(长400米、宽50米、深5米)内露天堆放原煤约3000吨,未采取任何苫盖及有效抑尘治理措施,生产物料露天堆放产生无组织扬尘,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6年5月6日山西XX煤炭运销公司山阴县XXX发煤站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主体身份及基本经营信息。

证据二:2026年5月6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3页,证明当事人现场物料堆放、防尘设施建设及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6年5月6日我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山西XX煤炭运销公司山阴县XXX发煤站未对扬尘物质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事实。

证据四:2026年5月6日山西XX煤炭运销公司山阴县XXX发煤站提供的《山西省山阴县XXXXXXXX车站两万吨装车基地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文件复印件、《山西XX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山阴县XXX发煤站XXXXXXXX车站两万吨装车基地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涉案项目审批、建设及验收基本情况。

证据五:2026年5月6日山西XX煤炭运销公司山阴县XXX发煤站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排污备案及排污主体情况。

证据六:2026年5月6日山西XX煤炭运销公司山阴县XXX发煤站提供的公司人员花名表,证明当事人企业生产经营规模。

证据七:2026年5月6日我局提供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行政检查通知书》复印件,证明本次执法人员具备合法执法资格、执法程序合规。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6年6月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申请权),但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我局《朔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朔环山罚告〔2026〕6号)及其《朔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晋环规〔2025〕3号)第二部分第三十三项(序号Q-24)规定,综合本案违法行为方式、物料堆放量大、防尘措施落实不到位、无组织扬尘持续排放造成周边大气环境污染、存在环保设施未完工且管控缺失等裁量要素综合裁量。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肆万伍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朔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怀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山西XX煤炭运销公司山阴县XXX发煤站违反对扬尘物质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罚款幅度裁定

朔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