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环山罚〔2026〕7号-1号

    当事人(主要负责人):王XX

    身份证号:140621196210XXXXXX

    住址:山阴县吴马营乡

    职务:山阴XXXX洗煤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

2026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山阴XXXX洗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新建荒沟综合整治项目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查实你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职责,导致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受山西朔州山阴XXXX煤业有限公司委托,负责新建荒沟综合整治项目建设、运营及日常环保管理。项目矸石回填作业期间,未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配套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其中2号沟未建成拦矸坝、截水沟、淋溶水沉淀池等环保设施,自2026年2月25日至4月30日擅自开展煤矸石回填作业,累计回填6万吨;且该项目至今未完成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存在生态环境污染隐患。A

你作为直接负责项目的主管人员,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项目环评批复、委托管理协议、执法人员资质证明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我局于2026年6月1日告知你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申请权),但在法定期限内你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我局《朔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朔环山罚告〔2026〕7-1号)及其《朔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你作为直接负责项目的主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晋环规〔2025〕3号)第二部分第六项(序号J-6)规定,综合本案违法行为方式、违法时长、违法体量、环境隐患、整改情况等裁量要素综合裁量。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伍万陆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朔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怀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朔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