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环山罚〔2026〕14号
当事人:赵XX
身份证号:142226196202XXXXXX
住址:山西省繁峙县
职务:山西XXXX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我局于2026年6月15日对山西XXXX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山阴县玉井镇煤矸石综合利用回填复垦造地项目开展现场检查,查实相关环境违法行为,你作为该项目现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相关违法事实如下:
山西XXXX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新建山阴县玉井镇煤矸石综合利用回填复垦造地项目,已建成挡矸墙、消力池、沉淀池、挡水墙各一座,在建1166米直径1.2米混凝土排水涵洞;2026年4月25日起开展煤矸石回填作业,累计填埋煤矸石15000吨,形成4个覆土作业平台。项目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未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在环保设施未建成情况下主体工程投入回填作业,未落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你作为主要负责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技术服务合同、执法人员资质证明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你作为项目直接主管人员,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我局于2026年7月14日告知你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申请权),但在法定期限内你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我局《朔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朔环山罚告〔2026〕14号)及其《朔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晋环规〔2025〕3号)第二部分第六项(序号J-6)规定,依据该裁量基准载明计算规则: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金额=裁量要素百分值之和×人员处罚法定最高上限20万元,罚款金额按千取整且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综合本案环评类型、违法时长、环保设施配套情况、复查整改情况、群众轻微投诉、小微企业规模等全部裁量要素综合核算,综合百分值合计25%,计算:20万元×25%=5万元,金额高于人员法定最低罚款5万元,裁量结果符合规范。
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伍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朔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怀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山西XXXX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三同时”制度的人员罚款幅度裁定
朔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