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认定条件

(一)经各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认定的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或省直单位认定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

(二)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建设与运营主体明确,申报主体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完善的财务制度和会计账簿,建设和运营资金有保障,生产经营具有可持续性。

(三)入驻(带动)企业户数。工业园区型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入驻企业户数10户以上,其他园区型、楼宇型和物流型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入驻企业户数达25户以上;高校型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入驻企业(含创业团队)户数30户以上;龙头企业(平台)带动型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入驻(带动)企业(含直接带动的创业团队、内部员工创客团队)户数30户以上;商务秘书型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入驻(工商登记企业地址落户)企业户数500户以上;文创型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入驻(带动)企业(含民间艺人或其工作室)30户以上;扶贫带动型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入驻(带动)企业(含贫困农户)30户以上。所有类型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内小微企业数占入驻企业总数的80%以上。

(四)场地属于租赁的,租赁年限5年以上且承租方必须有资金投入。场地属于委托经营的,被委托方须提供委托经营的协议(合同)。

(五)产业类型。包括工业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信息网络、大数据、军民融合、文化创意、健康医养、旅游体育等新兴产业和设计、研发、科研、电子商务、现代物流、中介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

(六)有较为完善的扶持创业优惠政策,特别是对入驻企业有租金减免等优惠政策。有小微企业创业辅导服务机构,服务业绩明显。鼓励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免费或低价吸纳“创客大赛”等

省部级双创大赛的参赛项目入驻,吸纳参赛项目入驻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作为申报省级评审时的加分项。

(七)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须至少具备以下服务功能中的四项:

1.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

2.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

3.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

4.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

5.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

6.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

7.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

8.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

以上服务能力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注:

(一)我省贫困地区申报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认定条件中的入驻企业户数可放宽至原标准的70%,其他有数量指标的条件放宽至原标准的50%。对吸纳建档贫困户占双创基地从业人员50%以上的双创基地,对双创基地的奖励金额可在本档奖励资金平均数基础上增加50%。

(二)从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中择优选择培育一批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申报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登记时间3年以上的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

2.制造业为主的工业园区型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入驻小微工业企业30户以上,从业人员450人以上;商务秘书型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入驻企业户数1000户以上,从业人员2000人以上;城市楼宇型、高校型、龙头企业带动型以及其他类型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入驻企业60户以上,从业人员500人以上。

3.入驻企业产业类型要突出创新性。产业类型主要为装备制造业、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文化创意等新兴产业,检验检测、设计研发、科研技术、信息传输、软件开发、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这些企业占入驻企业数量的80%及以上。

4.专职从事创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创业辅导师(山西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或有资质的创业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证书)不少于3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

5.为入驻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自有、引进创投基金或开展融资担保、股权投资等服务。

6.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

二、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须至少具备以下服务功能中的四项,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1.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100户(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6次以上。

2.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50户(次)以上。

3.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6次以上。

4.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300人(次)以上。

5.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

6.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30户(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4次以上。

7.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20户(次)以上。

8.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户(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注:

对各地新涌现出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新类型、新模式,按照包容支持、鼓励创新的原则,经市级或省直部门同意推荐并附推荐理由后,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参加申报和认定。支持建设“智慧型”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

三、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申报材料

(一)山西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申请报告

(二)山西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申请表

(三)入驻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的小微企业名单、入驻企业基本情况表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申报主体(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建设或运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发展规划。

(六)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省综改区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认定文件和市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推荐文件。

(七)小微企业双创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名单及学历、职称。开展公共服务的证明材料(文件、照片、人员签到表等)。

(八)县级人民政府(市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或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制定的入驻企业优惠政策措施(包括厂房、场地租金优惠等)及相关印证材料。

(九)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十)提供申报主体的财务制度、财务人员名单及申报截止日期上月度的基地纳税财务报表。

(十一)上一年度与本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包含双创基地财务收支情况、建设投入情况、服务成本、入驻企业户数等)影印件,审计报告应具有可查询的条形码。

(十二)申请认定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周边租金询价表

(十三)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和附属文件真实性承诺书。

以上资料均需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十四)《山西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初审表》(市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填写盖章后与基地申报资料一并装订)。

(十五)《山西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现场考察表》(市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填写盖章后与基地申报资料一并装订)。

申报材料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并编有页码,内容要与申报条件相符,印证材料要详实准确。

四、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申报材料

(一)山西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二)申报主体(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建设或运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与本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包含双创基地财务收支情况、建设投入情况、服务成本、入驻企业户数和从业人数等)影印件,审计报告应具有可查询的条形码。

(四)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文件、照片、人员签到表、总结等)。

(五)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认定文件(复印件)。

(六)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创业辅导师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典型服务案例(不超过3000字,可附照片)。

(八)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九)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以上资料均需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十)《山西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初审表》(见附件8)(市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填写盖章后与基地申报资料一并装订)。

(十一)《山西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见附件9)(市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填写盖章后与基地申报资料一并装订)。

申报材料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并编有页码,内容要与申报条件相符,印证材料要详实准确。

五、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申报程序   

申报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遵从自愿原则,由申报主体向当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各县(市、区)、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逐级审核资料(填写《山西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初审表》(见附件5))、现场考察(填写《山西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现场考察表》(见附件6))后,报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申报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由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自愿申报,由市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向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行文推荐。市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对推荐的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填写《山西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初审表》(见附件8);现场考察(填写《山西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现场考察表》(见附件6));对基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山西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见附件9)。2019年公布的首批小微企业示范基地已满3年有效期,原示范基地可自愿重新申报。

六、奖励资金

县政府奖励资金只适用于在山阴县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对上一年度经认定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经公告的国家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