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政办发〔202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山阴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阴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实施方案
为加快完成我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实施方案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2〕31号)和《朔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朔州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实施方案的通知》(朔自然资发〔2022〕452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目的意义。通过对2012年以来开展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进行变化情况分析,权属状况核实调整、权属界线确定,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入库,全面更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数据的现势性和准确性,更好发挥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在项目用地报批、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等自然资源管理相关工作的基础性作用,有效维护集体合法权益,助力乡村振兴,进一步提高全县农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二)工作目标。根据自然资源部统一部署和省市工作安排,于2023年10月31前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入库汇交,建立起数据齐全完整、格式统一、准确可靠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信息数据库系统。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稳妥有序。由点到面,逐步铺开,把握工作节奏,聚焦关键环节,理清难点重点,分阶段稳妥推进各项工作。充分调动乡村两级的作用,积极化解历史遗留问题,
确保风险可控,平稳有序。
(二)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严密登记程序,确保登记成果合法有效,经得起历史检验。
(三)坚持不重不漏。全县集体土地要全部纳入登记范围,认真调查核实,与已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等工作,厘清界线做好衔接。对于权属清晰的,要全部进行登记,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做到“应登尽登”“应更尽更”“应发尽发”;对于权属存在争议的,要组织开展权属争议调处,对短期内难以完成权属争议调处的,划定争议范围,争议调处、权属清晰后,及时予以登记发证。
三、主要任务
(一)更新汇交地籍区、地籍子区成果。以乡、镇为地籍区,村为地籍子区,结合行政区划调整、乡村撤并等实际情况,对原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定成果进行更新。
(二)完善更新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相关工作成果资料,对原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进行核实,发生变化或经核实存在错误的,针对性开展补充调查,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分类办理相应登记业务,规范完成登记发证工作,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对已按要求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且建立数据库的,在更新调查基础上,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2021修订版)》等技术规范完成数据格式转换、坐标转换、信息补充录入、数据整合关联等工作,涉及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定成果更新的,要重新编制或补充编制有关宗地不动产单元代码,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数据库。
对未按宗地进行调查登记的,重新编制宗地不动产单元代码,重新进行分宗地籍调查和登记发证,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2021修订版)》等技术规范要求更新入库。
对只完成地籍调查未按法定程序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先行开展地籍调查成果核实与补充调查,在全面更新地籍调查成果基础上按程序依法开展首次登记和成果入库。
(三)完善不动产登记系统。自然资源部门要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数据库纳入不动产登记系统,做好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关联、衔接,将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纳入不动产登记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一个系统管数据”。
(四)切实做好权属争议调处。各乡镇要认真落实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属地责任,以本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为契机,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及时掌握权属争议状况,依职责做好权属争议调处。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权属争议,确保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顺利进行。
(五)建立健全成果日常更新和应用机制。自2024年起,县自然资源局要结合国土变更调查,定期组织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进行整理核实、查缺补漏,及时予以更新。逐步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制度,不断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立健全“日常+定期”登记成果更新和应用机制,保持登记成果现势性、准确性和实用性。
四、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3年4月底前)
2023年4月底前,完成所有权相关资料收集,对已有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成果和登记成果进行整理分析,建立工作台账,按照相关标准要求梳理需要更新完善的宗地,形成任务清单。收集资料主要有:
(1)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数据。
(3)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成果。
(4)原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来源等原始资料。
(5)国有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图件、矢量数据等资料。
(6)互换土地的协议或土地调整文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有关批准文件及不动产权属证书。
(7)土地权属争议调解书,集体与集体、集体与国有之间土地争议宗地情况。
(8)农民集体合并或撤销、行政区划调整等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名称或代码发生变化的相关材料。
(9)最新行政区划数据、高分辨率正射遥感影像图等。
(10)最新国土变更调查成果。
(11)将“四荒地”、河流、滩涂、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错误登记为集体土地情况,林权登记情况等。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2023年5月—2023年9月)
1.地籍区、地籍子区成果更新。5月底前将更新后的地籍区、地籍子区成果数据上报省自然资源厅。
2.权属界线更新。结合已有成果资料核实土地权属状况,采用内业核实和外业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权属调查,查清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属、界址、坐落、四至状况,8月底前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的调整。
3.登记成果更新。对完成权属争议调处或只调查未登记的集体土地,按要求开展首次登记。对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发生变化或经核实有误的,利用不动产登记系统,区分不同情形统一集中更新。利用更新后的登记成果及权属争议宗地信息,9月底前生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
(三)成果检查汇交阶段。(2023年9月—2023年10月)
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更新成果进行全面自检,自检合格后报请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更新成果验收,10月底前将成果汇交至省自然资源厅。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领导机构
(1)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山阴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级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指导全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翟云丰 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 任长宏 县政府办副主任、行政决策服务中心主任
李胤龙 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 员: 麻鹏斗 财政局局长
郭正大 农业农村局局长
赵 凯 交通运输局局长
朱志斌 水利局局长
刘福广 民政局局长
祁生利 林业局局长
魏玉彪 岱岳镇党委书记
龙海鹰 吴马营乡乡长
何兴雄 玉井镇镇长
张文达 马营乡乡长
杨春蕾 下喇叭乡乡长
陈晓东 北周庄镇镇长
刘 宇 合盛堡乡乡长
王继红 安荣乡乡长
梅丽红 薛圐圙乡乡长
尤卫章 古城镇镇长
刘 澎 马营庄乡乡长
景建彬 广武镇镇长
李子军 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李胤龙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李子军同志兼任,负责组织和协调日常工作。
各成员单位及乡(镇)职责分工如下: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山阴县集体土地所有权更新调查工作项目招投标、方案编制、成果汇交工作以及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督促技术单位和各成员单位工作有序推进等工作。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协调解决集体土地所有权更新调查工作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相关数据。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全县道路、交通设施确权相关数据。
县水利局:负责提供河流、湖泊、水库及河湖岸线划界范围等有关资料。
县民政局:负责提供行政区划数据,农民集体合并和撤销、行政区划调整等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名称和代码发生变化的相关材料。
县林业局:负责提供县内国有林场、国有农场、自然保护区范围等相关资料和管理登记台账。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进行认定,核实权属状况,配合划清所属辖区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本辖区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并做好调处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过程中出现矛盾纠纷调解和维稳工作。
(2)成立工作专班
县自然资源局成立山阴县“山阴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专班”,明确责任分工,相关部门及各乡(镇)确定一名联络员。
(二)做好宣传引导
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电视、广播、报刊、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工作,促使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更新工作对维护其土地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形成主动支持,积极参与的社会氛围。
(三)强化督促落实
领导小组或办公室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建立专项督查考核机制,定期通报各乡(镇)工作进展情况,对组织有力、推进有序的地方予以鼓励,对工作进度慢、成果质量差的地方进行重点督促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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