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姓名变更。
申报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本人出生证、父母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未成年人 变更时需要,并要求亲生父母一同到场申请)
二、被依法收养的未成年人,可以随养父母一方变更姓氏。
申报材料:
1.养父母书面申请。
2.收养公证书或收养登记证。
3.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三、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再婚的,可以随父母另外一方或继父母一方变更姓氏。
申报材料:
1.父母亲签字同意的书面申请。(亲生父母现场确认)
2.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3.判决书。
4.继父母再婚结婚证。(随继父母变更姓氏时需要)
四、年满 18 周岁的公民,在符合公序良俗、遵守公共秩序的前提下,可以变更姓名。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关系证明(姓氏变更)
五、公民医学变性后,应当申请户口性别变更。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符合国家民族成份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可以变更民族。
申报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地级市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
出生日期不予变更。
出生日期更正、性别变更或更正后,公民身份号码一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