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阴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的通告
当前,全县正在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山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现就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从事、参与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相关部门将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二、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相关部门将予以严厉打击。
1.擅自设立生产窝点、从事生产加工活动、利用废旧闲置厂房等隐蔽场所生产烟花爆竹。
2.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销售超标违禁产品、超量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利用集贸市场、小商品批发市场、香烛纸钱店、鲜花礼品店、批发库、零售店等场所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3.利用养殖场、出租房屋、废旧闲置厂房、封闭式院落、原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场所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4.无证运输、超量运输、使用非危险物品车辆运输等不符合安全标准行为。快递物流寄送隐瞒品名、夹寄、托运烟花爆竹的行为。
5.在禁燃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行为。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查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追究法律责任。相关政府部门对举报人信息实行严格保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检举揭发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对积极提供线索,协助相关部门查处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有奖举报。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的,相关部门要第一时间告知举报人,并在案件办结后10日内视情予以奖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被多次举报的同一内容,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时间认定以政府部门接到举报的先后时间为准。
五、对于包庇窝藏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单位及个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从严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公安—110、应急管理—7063489、交通运输—7072288、市场监管—707163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阴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