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20日

山烟法〔2026〕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本区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持续优化政务服务和群众满意度,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未成年人、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以及山西省、朔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参考指引规定,结合我县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经营需求、地理环境和卷烟零售市场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在认真开展前期调研、征求意见、论证的基础上,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五)《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 号);

(六)《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条 本规划适用于山阴县行政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管理。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合理布局,是指根据山阴县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零售点的设置进行规划布局。

第五条 本规划所指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其销售对象应为烟草制品的具体消费者。经营场所包括:营业场所、仓储场所。

第六条 本规划适用于山阴县行政区划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适用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审查、决定等。

第七条 本规划所称单元格是指以乡镇行政区划、主要街道、行政村、居民小区、集贸市场等自然分割形成的平面区域为基础,按照相对独立、便于管理的标准划分的若干市场单元网格。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八条 合理布局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许可证申办程序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二)便民原则。制定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既方便消费者购买,又限制卷烟零售户之间不当竞争,保证烟草制品合理消费需求。

(三)受理在先原则。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因合理布局条件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四)适当照顾弱势群体原则。对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军烈属、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申办许可证时,经核查经营者或法定代表人确为本人,且为唯一店面的,适当放宽办证条件。

(五)尊重历史,立足现状,不溯及既往原则。本规划只针对新申领许可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已经存在持有许可证的零售户,除本规划规定的不予设立零售点情形以外,经营主体、经营场所地址未发生改变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正常办理许可证延续,不受本规划限制。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对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合理布局的模式和标准

第十条 对全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采取“容量管理+间距限制” 相结合的综合布局模式进行设置,即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在适用所属最小单元格内实行总量控制基础上,同时符合本规划第十四条一般区域间距规定。

第十一条 根据最小单元格常住人口数、单元内零售点数量、卷烟销量等因素,山阴县烟草专卖局以年度为周期确定最小市场单元内零售点的合理容量,动态调整最小市场单元合理容量规划数,并在政务大厅公示栏进行公布,确保区域办证规划与经济发展动态适应。

第十二条 现有许可证数量超过最小单元格规划数为容量饱和单元,未超过的为容量不饱和单元。对于容量饱和单元,现有零售点数量达到或超出规划数量后,该单元不再新增零售点,有注销、收回、歇业情形导致数量减少后低于规划的数量,实行“退一进一”,根据排队轮候顺序依法受理。

第十三条 为使辖区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充分保障零售户收益,在把握现状、保持稳定的前提下,依据朔州市山阴县行政区划,山阴县烟草专卖局在辖区内合理划定169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最小市场单元。通过设定模型公式进行测算,西环路、马营乡等148个市场单元已饱和,不再新增零售点,东环路、青年西街等21个市场单元未饱和,可正常申请办理。(三级网格持证情况公示表详见附件1)

第十四条 在各市场单元格内,分类划分禁入和一般区域,分别采取不同的零售点布局模式。

(一)禁入区域,指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区域,包括: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以及进出通道口中心向外延伸可行走最短距离50米以内;距离学校、幼儿园50米(含)以内的原持证户到期后不予延续。

2.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内部;

3.商用办公、民用住宅等楼宇(商场除外);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政府、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其他区域。

(二)一般区域,指除禁入区域以外的区域,间距标准综合考量各区域零售点分布、消费购买便利及避免恶性竞争等因素确定。街(巷)、各功能区域设定标准如下:

1.街(路):县域城区街(路)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50米。

2.巷:与城区街道相交叉的巷内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80米。街(路)与巷之间零售点的距离应不少于80米。

3.封闭式居民小区内部一楼独立商用门面(一楼非商用门面及二楼以上场所除外),在所在网格未饱和的情况下,根据小区房屋建筑规模设置零售点数量,住户在200户以内且不低于100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住户每增加2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50米。住宅小区外围临街房按街、道、路、巷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隔距离要求执行,且与小区内最近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50米。

4.大专院校、工矿企业、驾校训练场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区域,在所在网格未饱和的情况下,根据区域内相对固定服务人群数量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人数达100-300人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以300人为基数,每增加2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80米。在以上区域设立零售点的,申请人应事先协调门卫、安保等环节,确保烟草执法人员的后续监督检查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5.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内原已设置卷烟零售点的,不再新增;新设的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厅的零售点总数不超过1个。

6.旅游景区内部、高速公路服务区(休息区)单侧,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7.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商贸(批发)市场、专业性商品市场、集贸市场从严控制零售点,固定商铺在100个以内且不低于50个的可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个商铺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30米。市场外围临街商铺按街道零售点的间距标准执行。

8.农村行政村、自然村,在所在网格未饱和的情况下,常住人口300人以内且不低于150人可设置1个零售点,在此基础上,每增加3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50米,行政村在国道、省道两侧的,不受所在行政村零售点数量限制,但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50米。县道和乡镇村公路两侧仍按所在村村民户数设置零售点,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50米。

9.大型超市营业面积在500平米以上的,大型商场、购物中心营业面积在1000平米以上的,大型宾馆床铺在200张以上的、大型酒店一次性容纳500人以上就餐的,可以不受合理布局的间距限制。但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须设立烟草制品经营陈列柜(吧台),且仅限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大型酒店、连锁超市及便利店等经营规模较大需要雇员代为经营的,持证人本人须主动向山阴县烟草专卖局提供雇员的相关信息资料和书面委托证明,未主动提供相关委托证明且实际经营者非持证零售户本人的,视同非法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山阴县烟草专卖局将依法依规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10.对主营业务属于专业性较强且与卷烟业务无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如:通信器材、电子商品、修理配件、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药妆医械、五金建材、建筑装潢、洗涤护理、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寄递配送、摄影扩印、金银珠宝、图文打印、家电家具、金融证券、仪器仪表、服装制售、中介劳务服务、寄卖典当、汽车租赁、机耕农具等),在申请设立卷烟零售点时,与周边最近持证卷烟零售点的最小间距标准应不低于100米。

第十五条 特殊群体照顾政策

(一)残疾人特殊群体。是指残疾人无法从事一般社会工作,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及其他残疾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除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与最近零售点间距放宽程度为所在区域规定间距的60%,营业执照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应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有效证件,以备核验。

(二)优抚对象。是指退役军人、残疾军人、军警烈属、因公牺牲军警家属。上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退役军人为本人,残疾军人为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军警烈属、因公牺牲军警家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应提供退役军人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核发的退役军人优待证或残疾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军警遗属优待证等相关证明,以备核验。

1.退役军人放宽幅度为所在区域规定间距的60%。

2.残疾军人或残疾军人法定监护人,放宽幅度为所在区域规定间距的60%。

3.军警烈属、因公牺牲军警家属,不受间距规定限制。

(三)社会弱势群体。对确因家庭困难或其他情况需要优抚的社会弱势群体,由经营场所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相关文件,经县级局核实,依据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和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间隔距离限制。

(四)上述特殊群体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同一放宽情形仅可享受一次,同时符合多项放宽情形的,适用其放宽幅度较高的条款,放宽幅度不予累计。

第十六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在间距方面予以适当放宽:

(一)因政府行为涉及房屋拆迁、道路扩建整修等造成无法在原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零售户自注销之日起六个月内另选址重新申领或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放宽幅度为规定间距的60%。

(二)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内,或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改造导致的先店后校、先店后门等情况,以及合理布局标准修订等客观原因造成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零售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持证零售户歇业后六个月内另选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放宽幅度为规定间距的60%。

(三)按照商务部等13部门印发《关于推动品牌连锁便利店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和山西省商务厅等13部门《关于促进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品牌连锁便利店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品牌连锁便利店是指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以经营食品和日用品为主的小型零售店),放宽幅度为规定间距的60%。

(四)由政府牵头实施的乡村振兴项目涉及的实体店(应提供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可不受市场单元容量规划数限制,放宽幅度为规定间距的60%。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不受间距、最小单元格容量规划数量限制,但属于不予设置情形的除外:

(一)因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及办证业务系统及网络故障、撤县改区行政区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未按期延续被注销后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经营主体及地址未发生变化的。

(二)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户,配合清理整治工作迁址经营后,因原中小学校幼儿园搬离、关闭等情形导致清理原因消除,原持证人重新申领回迁至原址经营的。

(三)电子烟零售点的设置按照山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电子烟零售点布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个体工商户)以外类型经营主体的(享受残疾人优抚政策申请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除外),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继承改变经营主体的,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在原零售点经营地址重新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新办申请的。

第十八条 符合以下情形,经营地址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且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还在有效期范围内的可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相关信息,无需重新提出新办申请。

(一)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个体工商户,且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同一自然人的,不视为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企业类型或组织形式。

(二)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动的需符合以下相关要求。

1.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认定,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为准;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限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范围,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拟变更的持证人应符合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主体资格条件。

2.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自持证人死亡之日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或自审批机关书面通知登记联络员或其他家庭成员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符合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主体资格条件的家庭成员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以上述期间截止日的先到日为期间届满标准。

3.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超过90 个自然日,因审批机关不掌握上述情况而未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如符合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主体资格条件的家庭成员申请变更持证人。

4.符合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主体资格条件的家庭成员有多人申请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变更为本人时,审批机关应按照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审查申请材料,并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三)个体工商户、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地址未发生空间位移的,因政府统一调整道路名称、门牌号发生变化的,可以直接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本规划间距限制。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又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等其他外商再投资形式变相经营的,但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形除外;

8.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条件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固定的含义是不变动或不移动的,流动摊点(车、棚)、流动车辆、电话厅、报刊厅、活动板房、楼道隔断以及其他临时建筑物等均不符合固定这一条件;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或无法明确划分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阳台、窗口、地下室、储藏室等情形;农村区域消费者需先进入院落或生活区域,才能到达的经营场所和商铺单独在楼上,进入商铺须经过非公共区域的经营场所;

3.经营场所存放化工燃料、化肥农药、医药废物、重金属废物、油漆胶水、烟花爆竹、有机溶剂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挥发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物质或者从事相关经营,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4.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还在有效期内的;

5.选址在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章建筑、待拆迁建筑、有产权纠纷的建筑以及城市规划和管理中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6.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经营场所内部,如:以未成年人为培训对象的托幼机构、少年宫等各种培训机构;儿童乐园、图书馆(室)、科技馆(室)、美术馆(室)等室内场所;经营母婴产品、文具、玩具等服务的区域;

7.申请人经营场所应有准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三)经营业态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3.不能有效识别未成年人,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等;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设置零售点的情形和不符合所属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划的。

第五章 雪茄烟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雪茄烟零售点,指申请人申请的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烟草制品销售点。

第二十一条 经营场所要求申请人需拥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且经营场所应面向公众正常经营,有独立门面和醒目标识。

第二十二条 零售点设置综合考虑市场需求、市场容量和零售点合理利润等因素,结合本辖区内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行为习惯等对雪茄烟零售点数量进行动态调整,并通过山阴县烟草专卖局政务大厅或其它方式对外公示。

第二十三条 不予设置雪茄烟零售点的情形。

1.无固定经营场所,不予设置。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例如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车库、储藏室等,或居民楼内公用道、楼梯间等,存在监管困难和影响居民生活等问题,不予设置。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雪茄烟,如危房,可能对消费者和经营者人身安全造成威胁,以及生产、销售、经营、储存如化工、油漆、化肥农药、鞭炮、饲料、药品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烟草储存安全标准,容易造成雪茄烟污染的场所,均不予设置。

4.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由于自动售货机无法有效核实购买者年龄,难以落实控烟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要求,不予设置。

5.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此类行为易诱导未成年人接触烟草,破坏市场秩序,不予设置。

6.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不予设置。

第二十四条 专业性较强,与雪茄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者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应综合考虑该区域雪茄烟实际消费需求、雪茄烟规划户数等因素后决定是否予以设置。

第二十五条 雪茄烟零售点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增加其他许可范围(卷烟本店零售、消费类烟丝本店零售)的,按照卷烟零售点的间距或数量限制规定标准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所称“间距”是指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营场所与参照零售点或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之间的步行最短距离。距离测量方法按照《山西省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实地核查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中涉及的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包括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不包括幼儿看护、早教、幼儿托管机构等。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划所称的“以内”“以上”“不低于”“不得超过”均含本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划中居民住宅区、行政村、自然村的户数参考统计局统计数据、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物业管理部门、村委会等单位提供的相关数据进行计算。

第三十条 本《规划》由山阴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划》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自动废止。本《规划》实施期间,根据山阴县经济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调整的,以补充规划的形式经法定程序后予以发布实施。


山阴县烟草专卖局        

2026年9月11日         


   山阴县烟草专卖局三级网格持证情况公示表(城网)

三级网格名称

详细区域

零售户数量

规划数量

最大容量

北环东街

北环东街与同太路交叉路口到北环东街与东环路交叉路口

12

0

12

东环路

北起与虎山线交叉路口南到东环路与青年东街交叉路口

19

2

21

文卫东街

文卫东街与同太北路交叉口到东环路与文卫东街交叉口

12

0

12

府东街

府东街与洪涛东街交叉口到新韵体育公园岔路口

12

1

13

青年东街

同太路与青年东街交叉口到虎山线与青年东街交叉口及铁东小区周边

45

3

48

山水街

山水街与忠州路交叉口到安祥寺村口

21

0

21

车站路

盛世锦珠小区到青年街路口及中医院周边

28

4

32

府西街

同太路与府西街交叉口到大运路与府西街交叉口

22

1

23

北环西街

北环街与同太路交叉路口到北环街与大运路交叉路口

37

0

37

西环南路

西环北路与文卫街交叉路口到世纪大道与西环北路交叉路口

13

4

17

同太北路

同太北路与应山路交叉路口到同太北路与府东街交叉路口

31

4

35

应山路

应山路大运路口到应山路与东环路交叉路口

31

2

33

西环北路

西环路与应山路交叉路口到文卫街交叉路口

21

1

22

金玉花园、浦东

金玉花园、浦东小区周围

17

3

20

时代华庭、翰府国际

时代华庭、翰府国际及农旅商贸港周边

19

0

16

忠州南路

忠州路与青年街交叉口到南大道、原气象局

28

2

30

南环路

南环路与大运路交叉口到南环路东尽头

26

1

27

儿童公园

儿童公园西到吉祥名苑小区

8

0

8

同太南路

同太南路与青年街交叉路口到后石门移民村

80

6

86

青年西街

大运路与青年西街交叉口到同太路

25

5

30

大运路

应山路与大运路交叉口到大运路与晋源红小区的两侧

27

2

29

西环南路

西环路府西街口到世纪大道

13

6

19

安祥寺

安祥寺村

8

0

8


朔州市山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持证情况公示表(农网)

一级网格

二级网格

三级网格

现有户数

一级网格

二级网格

三级网格

现有户数

二级网格

三级网格

现有户数

农网

岱岳镇

北王庄村

4

农网

广武镇

后所村

12

下喇叭乡

下喇叭村

1

新大滩村

6

南辛庄村

5

冻牛坡村

1

刘家岭村

3

辛立庄村

2

织女泉村

0

解庄村

1

西沙堆村

4

口子梁村

1

七里沟村

6

前张堡村

2

薛圐圙乡

薛圐圙村

10

夏家窑村

4

安乐庄村

2

罗庄村

2

上岱岳村

6

苏庄村

2

西寺院村

4

王家涧村

7

北万庄村

2

辛兴铺村

4

关岱岳村

3

南万庄村

2

豆庄村

2

甘庄村

2

元营村

9

白坊村

2

郭家窑村

3

帐头铺村

9

沙岭村

1

东大滩

2

张家庄村

10

河曲堡村

1

马营庄乡

马营庄村

7

旧广武村

3

老羊寨村

1

云水庄村

3

新广武村

8

西李庄村

2

吴家铺村

1

陆庄村

1

黑圪塔村

4

荆家庄村

1

山阴庄村

5

双寨村

2

何庄村

2

西察罕铺村

0

农牧场

11

新马营村

3

东堡村

1

马营乡

马营村

31

西安峪村

6

安荣乡

安荣村

7

观音堂村

1

东沙堆村

4

西沟村

6

后石门村(安坪矿)

5

南口前村

1

贺家窑村

9

庄窝村

1

高庄村

3

八步堰村

1

山峡村

2

南辛寨村

2

安良铺村

3

吴马营乡

吴马营村

1

故驿村

3

岳庄村

2

西短川村

2

古城镇

古城村

33

泥河村

2

北周庄镇

北周庄村

33

四里庄村

1

大洋村

3

郑庄村

5

王庄村

1

西鄯河村

1

二铺村

1

胡疃村

3

河阳堡村

1

辛留村

5

上河西村

4

东鄯河村

2

安岸庄村

2

西盐池村

3

小洋村

1

新岱岳村

6

快乐村

5

合盛堡乡

合盛堡村

2

下神泉村

1

芦岭村

2

河头村

3

永静城村

8

洪济屯村

2

来远村

3

李家窑村

6

马梁村

4

杨庄村

1

白家堡村

1

杨村

2

康庄村

3

王家堡村

2

西小河村

2

黄巍村

3

柏坡村

1

东小河村

1

东双山村

3

杨庄

1

东辛庄村

2

西双山村

4

苑家辛庄村

7

前射躲村

1

上小河村

1

玉井镇

玉井村

36

羊圈头村

2

大虫堡村

4

东庄村

2

羊圈铺村

2

常辛村

3

米庄窝村

1

李珠庄村

1

高山疃村

3




后皇台村

3

贺家堡村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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