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朔环山罚〔2025〕0007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张X煤泥晾晒点
负 责 人:张X
身份证件号码:1402261989080XXXXX
地 址:山阴县北周庄镇辛留村西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4月15日对张岩煤泥晾晒点(以下简称“你场地”)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场地)处于生产状态,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场地内露天堆存煤泥约2500吨,未采取抑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4月7日对张岩煤泥晾晒点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1页,证明对当事人进行初步审查情况。
证据二:2025年4月15日对张岩煤泥晾晒点《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1页,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1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2025年4月15日对张岩煤泥晾晒点现场负责人张岩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四:2025年4月15日现场负责人张岩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我局于2025年5月15日告知你场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场地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提出听证要求),但在法定期限内你场地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朔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朔环山罚告〔2025〕0007号)及其《朔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场地露天堆存煤泥未采取抑尘措施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根据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晋环规〔2022〕3号)第二部分第三十二项(序号Q-23)综合进行裁量。
我局决定对你场地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叁万壹仟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场地)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朔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怀仁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张X煤泥晾晒点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物料的罚款幅度裁定.docx
联系人:王 力 电话: 03497070175
地 址:山阴县岱岳镇同太南路2号 邮政编码: 036900
朔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