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环山罚〔2025〕0008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山阴县海X奶牛专业合作社
法 定 代 表 人:何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4062168986XXXXX
地 址:山阴县马营庄乡南辛寨村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5月24日对山阴县海春奶牛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处于停产状态,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位于南辛寨村东南砂石河槽内有三处粪污堆放点,两处牛粪面积约10亩,一处粪污(面积约10米×6米),共计300吨粪污。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5月24日对山阴县海春奶牛专业合作社《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2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2025年5月24日对山阴县海春奶牛专业合作社环保负责人何向道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5年5月24日山阴县海春奶牛专业合作社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四:2025年5月24日山阴县海春奶牛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
证据五:2025年5月24日山阴县海春奶牛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文件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项目建设情况。
证据六:2025年5月24日山阴县海春奶牛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南辛寨关于讨论山阴县海春奶牛专业合作社占地会议记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占地情况。
我局于2025年6月9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提出听证要求),但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朔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朔环山罚告〔2025〕0008号)及其《朔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根据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晋环规〔2022〕3号)第二部分第九十三项(序号G-12)综合进行裁量。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贰万柒仟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朔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怀仁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
山阴县海X奶牛专业合作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的罚款幅度裁定.docx
联系人:王 力 电话: 03497070175
地 址:山阴县岱岳镇同太南路2号 邮政编码: 036900
朔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