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环山罚〔2025〕0010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山西安X钙业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王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21MA7XKXXXXX
地 址:山阴县安荣乡贺家窑村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6月8日对山西安鼎钙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处于生产状态,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厂区内建设6座机械窑,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目前停运2座,运行4座,正在使用无烟煤烧制白灰。每2座窑配套安装一套布袋除尘器,共配套安装3套,现场发现配套安装的布袋除尘器和连接管道均破损,无法正常使用。
2、现场6座机械窑生产线建设1座成品棚(长18米,宽18米,高8米),6个出料口均经两条输送皮带传输至成品棚,输送皮带未封闭。
3、成品棚内建有1座雷蒙磨,3个成品罐,雷蒙磨设备已损坏,不具备生产条件。
4、机械窑生产线建设1座原煤棚(长5米,宽3米,高3米),未进行封闭,原煤棚北侧露天堆存石料约3000吨。
5、厂区西南侧新建一条铁立窑生产线,正在使用无烟煤烧制白灰,配套安装一套布袋除尘器正在运行中,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6、铁立窑生产线建设1座原料棚(长90米,宽50米,高15米)、1座成品棚(长60米,宽40米,高15米)。原料棚北侧露天堆存石料约4000吨,白灰约300吨。成品棚南侧露天堆存白灰约600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6月8日对山西安鼎钙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5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2025年6月8日对山西安鼎钙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马江帅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山西安鼎钙业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5年6月8日山西安鼎钙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四:2025年6月8日山西安鼎钙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
证据五:2025年6月8日山西安鼎钙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员工花名表,证明山西安鼎钙业有限公司规模大小。
证据六:2025年6月12日对山西安鼎钙业有限公司主要责任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我局于2025年6月1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提出听证要求),但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朔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朔环山罚告〔2025〕0010号)及其《朔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1、你单位厂区内的6座机械窑、1条铁立窑生产线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你单位6座机械窑生产线建设时间不详,铁立窑生产线是2022年4月份开始建设,2022年12月份投入运行,“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已超过法定追溯期限,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你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根据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晋环规〔2022〕3号)第二部分第一百一十三项(序号PW-1)综合进行裁量。
经集体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叁拾玖万。
3、你单位建设项目“未验先投”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根据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晋环规〔2022〕3号)第二部分第七项(序号J-7)综合进行裁量。
经集体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贰拾壹万元。
拟对直接负责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元。
4、你单位违反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根据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晋环规〔2022〕3号)第二部分第二十六项(序号Q-17)综合进行裁量。
经集体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陆万贰仟元。
综上,四项环境违法行为,决定合计对你单位处罚款(大写):
人民币:柒拾壹万贰仟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朔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怀仁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
山西安X钙业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docx
3、
山西安X钙业有限公司违反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制度的罚款幅度裁定.docx
联系人:王 力 电话: 03497070175
地 址:山阴县岱岳镇同太南路2号 邮政编码: 036900
朔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