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环山不罚〔2025〕1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山阴县城发XX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王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21MA0MAXXXXX

    地 址: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岱岳镇安祥寺村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7月8日对山阴县城发XX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处于运行状态,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在线监控系统平台发现,2025年5月31日总磷有7个小时的小时值超标,分别为:16~17时(总磷:0.493mg/l);17~18时(总磷:0.632mg/l);18~19时(总磷:0.738mg/l);19~20时(总磷:0.782mg/l);20~21时(总磷:0.73mg/l);21~22时(总磷:0.693mg/l);22~23时(总磷:0.624mg/l)。2025年5月31日总磷日均值为0.401mg/l,执行标准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A标准限值,总磷排放限值为0.4mg/l,超标0.1倍以下。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7月8日对山阴县城发XX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1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2025年7月8日对山阴县城发XX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王X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5年7月8日山阴县城发XX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四:2025年7月8日山阴县城发XX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关于山阴县污水处理厂该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备案登记表》(自验2020-140621-0046)文件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项目建设情况。

证据五:2025年7月8日山阴县城发XX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排污情况。

证据六:2025年7月8日山阴县城发XX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2025年5月31日《小时数据》复印件和2025年6月1日到6月5日《日数据》复印件、2025年5月31日到6月6日《山阴县污水处理厂化验日报表》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总磷超标情况。

证据七:2025年7月8日山阴县城发XX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验收备案登记表》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在线监控的建设情况。

证据八:2025年7月8日山阴县城发XX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2025年2季度自行监测报告》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监测废水类别的达标情况。

证据九:2025年7月8日山阴县城发XX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职工花名表,证明当事人的企业规模。

我局于2025年8月2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提出听证要求),但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朔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朔环山不罚告〔2025〕1号)及其《朔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总磷超标排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晋环规〔2025〕5号)第一部分第十条第二项和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晋环规〔2025〕4号)文件。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经集体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加强企业自主环境管理,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制度,确保污水处理厂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朔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怀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附件: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联系人:王 力                     电话:03497070175

    地  址:山阴县岱岳镇同太南路2号   邮政编码:036900

            

朔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