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环山罚〔2025〕20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山阴县XX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郝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21MA0GXXXXXX
地 址:山阴县北周庄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8月27日对山阴县XX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煤矸石综合利用填沟造地项目处于停用状态,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煤矸石综合利用填沟造地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项目已填充煤矸石50万m³。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8月27日对山阴县XX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煤矸石综合利用填沟造地项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1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2025年8月27日对山阴县XX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解晓飞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山阴县XX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煤矸石综合利用填沟造地项目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5年8月27日山阴县XX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四:2025年8月27日山阴县XX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
证据五:2025年8月27日山阴县XX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山阴县下喇叭乡下喇叭村煤矸石综合利用填沟造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关于对山阴县XX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下喇叭乡下喇叭村煤矸石综合利用填沟造地项目选址意见的函》文件复印件、《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文件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项目建设情况。
证据六:2025年8月27日山阴县XX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员工花名表,证明山阴县XX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规模大小。
我局于2025年9月15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提出听证要求),但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朔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朔环山罚告〔2025〕20号)及其《朔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根据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晋环规〔2025〕3号)第二部分第一百一十四项(序号PW-1)综合进行裁量。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叁拾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朔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怀仁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山阴县XX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
联系人:王 力 电话: 03497070175
地 址:山阴县岱岳镇同太南路2号 邮政编码: 036900
朔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