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环山罚〔2025〕21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山西XXXX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秦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21MA0KXXXXXX

    地 址: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薛圆圆乡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9月22日对山西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已完成1000吨/年干酪素生产线和1500吨/年奶油生产线各一条,未提供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9月22日对山西XXXX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1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2025年9月22日对山西XXXX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秦XX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5年9月22日山西XXXX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四:2025年9月22日山西XXXX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名称变更通知函》,证明当事人的变更情况。

证据五:2025年9月22日山西XXXX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资产明细表和28页电子发票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项目建设投资情况。

证据六:2025年9月22日山西XXXX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员工花名表,证明山西XXXX股份有限公司是小型企业单位。

我局于2025年10月13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提出听证要求),但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朔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朔环山罚告〔2025〕21号)及其《朔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晋环规〔2025〕3号)第二部分第一项(序号J-1)综合进行裁量。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万捌仟肆佰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朔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怀仁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山西XXXX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罚款幅度



    联系人:王 力                     电话:03497070175

    地  址:山阴县岱岳镇同太南路2号   邮政编码:036900

            

朔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