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环山罚〔2026〕4号
当事人名称:山阴县XXX石料厂
法定代表人:李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621MA0HXXXXXX
地 址:山阴县安荣乡
我局于2026年4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属于建材行业工业生产企业,检查时处于停产状态,开采区露天堆存石料6000吨,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洒水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粉尘无组织排放,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6年4月3日山阴县XXX石料厂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二:2026年4月3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1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2026年4月3日我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山阴县XXX石料厂违反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制度的事实。
证据四:2026年4月3日山阴县XXX石料厂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
证据五:2026年4月3日山阴县XXX石料厂提供的山阴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山阴县XXX石料厂5万t/a石灰岩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山环函[2013]19号)文件复印件、山阴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山阴县XXX石料厂5万t/a石灰岩开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山环函[2014]185号)文件复印件、山阴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山阴县XXX石料厂石子、机制砂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来料加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山审批环审[2020]25号)文件复印件、山阴县XXX石料厂《石子、机制砂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来料加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文件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项目建设情况。
证据六:2026年4月3日山阴县XXX石料厂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排污情况。
证据七:2026年4月3日山阴县XXX石料厂提供的公司人员花名表,证明当事人的企业规模大小。
证据八:2026年4月3日我局提供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行政检查通知书》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我局于2026年5月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申请权),但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我局《朔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朔环山罚告〔2026〕4号)及其《朔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晋环规〔2025〕3号)第二部分第二十六项(序号Q-17),综合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对象、持续时间、环境污染程度、社会影响等裁量要素进行裁量。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肆万捌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朔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怀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 山阴县XXX石料厂涉嫌违反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制度的罚款幅度裁定
朔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