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环山罚〔2026〕7号

    当事人名称:山阴XXXX洗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213469XXXXXX

    地 址:山阴县玉井镇

我局于2026年5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受山西朔州山阴XXXX煤业有限公司委托,负责新建荒沟综合整治项目建设、运营及日常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在项目实施矸石回填作业期间,未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所需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其中2号沟在未配套建设拦矸坝、截水沟、淋溶水沉淀池等环保设施,自2026年2月25日至4月30日擅自开展煤矸石回填作业,已经累计回填煤矸石6万吨,且该项目至今未完成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存在生态环境污染隐患。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6年5月13日山阴XXXX洗煤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经营主体身份。

证据二:2026年5月13日山阴XXXX洗煤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

证据三:2026年5月13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2页,证明当事人新建荒沟综合整治项目现场环保设施建设进度、未建设施违规回填作业实际情况。

证据四:2026年5月13日我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新建荒沟综合整治项目违法作业起止时间、矸石回填数量、未落实三同时制度及未验收投入使用全部事实。

证据五:2026年5月13日山阴XXXX洗煤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山阴XXXX洗煤有限公司新建90万吨/年配套坑口洗煤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关于山阴XXXX洗煤有限公司新建90万吨/年配套坑口洗煤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洗煤项目合法环保手续。

证据六:2026年5月13日山阴XXXX洗煤有限公司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合法排污备案资质。

证据七:2026年5月13日山阴XXXX洗煤有限公司提供的《新建荒沟综合整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项目环保审批要求及配套环保设施建设标准。

证据八:2026年5月13日山阴XXXX洗煤有限公司提供的《新建荒沟综合整治项目委托管理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全权负责该荒沟整治项目建设、矸石处置、环保设施建设及现场环保管理全部事宜。

证据九:2026年5月13日山阴XXXX洗煤有限公司提供的《新建荒沟综合整治项目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排污备案及排污主体情况。

证据十:2026年5月13日山阴XXXX洗煤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人员花名表,证明当事人企业生产经营规模。

证据十一:2026年5月13日我局提供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行政检查通知书》复印件,证明本次执法人员具备合法执法资格、执法程序合规。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我局于2026年6月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申请权),但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我局《朔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朔环山罚告〔2026〕7号)及其《朔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晋环规〔2025〕3号)第二部分第六项(序号J-6)规定,综合本案违法行为方式、违法时长、违法体量、环境隐患、整改情况等裁量要素综合裁量。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贰拾捌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朔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怀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山阴XXXX洗煤有限公司违反“三同时”的罚款幅度裁定

朔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