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环山罚〔2026〕9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XXX煤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217671XXXXXX
地 址:山阴县安荣乡
我局于2026年6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处于生产状态,入场道路及运煤站台进行了硬化;购置一辆清扫车、四辆洒水车,用于清扫入厂道路及洒水降尘;全封闭煤棚一期工程已建设完工,并投入使用,煤棚内堆存煤30000吨;煤棚外站台两侧建设了长1300米、高7米的挡风抑尘网;北站台煤棚外露天堆存有15400吨煤,物料高度低于挡风抑尘网1米以下,全部采用绿网进行苫盖;南站台煤棚外露天堆存有15000吨煤,其中一部分使用绿网进行苫盖,物料高度低于挡风抑尘网1米以下,苫盖面积不足50%,无组织扬尘排放,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6年6月16日山西XXX煤炭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授权委托书1份1页,证明当事人合法主体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和受委托人身份。
证据二:2026年6月16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3页,证明当事人现场物料堆放、防尘设施建设及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6年6月16日我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山西XXX煤炭有限公司未对扬尘物质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事实。
证据四:2026年6月16日山西XXX煤炭有限公司提供的《山西XXX煤炭有限公司160万吨/年铁路专用线扩能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文件复印件、《山西XXX煤炭有限公司160万吨/年铁路专用线扩能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复印件、《山西XXX煤炭有限公司160万吨/年铁路专用线煤台全封闭改造项目(一期工程)验收》文件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涉案项目审批、建设及验收基本情况。
证据五:2026年6月16日山西XXX煤炭有限公司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排污备案及排污主体情况。
证据六:2026年6月16日山西XXX煤炭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人员花名表,证明当事人企业生产经营规模。
证据七:2026年6月16日我局提供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行政检查通知书》复印件,证明本次执法人员具备合法执法资格、执法程序合规。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6年6月30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申请权),但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我局《朔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朔环山罚告〔2026〕9号)及其《朔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晋环规〔2025〕3号)第二部分第三十三项(序号Q-24)规定,综合本案违法行为方式、物料堆放量大、防尘措施落实不到位、无组织扬尘持续排放造成周边大气环境污染、存在环保设施未完工且管控缺失等裁量要素综合裁量。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万柒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朔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怀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山西XXX煤炭有限公司违反对扬尘物质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罚款幅度裁定
朔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