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环山罚〔2026〕12号

    当事人名称:XXXX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XX煤炭分公司

    负责人:郭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21MAEXXXXXXX

    地 址:朔州市山阴县玉井镇

    2025年9月2日,大同煤矿集团XXXX煤业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签订《整体托管运营合同》,将煤矿全部生产经营、环保管理工作整体交由你公司全权负责,你单位为现场生产、环保治理的实际责任主体。

2026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托管运营的大同煤矿集团XXXX煤业有限公司矿区开展现场检查,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负责运营管理期间,工业广场东侧露天堆放原煤约1000吨,未采取围挡、覆盖等抑尘措施;厂区运输道路煤粉积尘较厚,拉运车辆出场行驶过程中扬尘污染严重。你单位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洒水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粉尘无组织排放,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6年6月22日XXXX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XX煤炭分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当事人主体身份合法、具备相应经营资质。

证据二:2026年6月22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1页,证明露天原煤堆放、厂区道路积尘、未落实抑尘措施的违法现场情况。

证据三:2026年6月22日我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你单位对露天原煤未苫盖、厂区道路扬尘突出、环保设施日常运维情况及违法行为持续时长均予以确认。

证据四:2026年6月22日XXXX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XX煤炭分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询问对象具备合法代表资格。

证据五:2026年6月22日XXXX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XX煤炭分公司提供的《关于大同煤矿集团XXXX煤业有限公司90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晋环函[2012]2008号)文件复印件、《关于大同煤矿集团XXXX煤业有限公司90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意见》的函(朔环审[2016]121号)文件复印件证明产权单位煤矿项目环评、竣工环保验收手续齐全完备。

证据六:2026年6月22日XXXX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XX煤炭分公司提供的编号QJMYQTWT20250901《大同煤矿集团XXXX煤业有限公司整体托管运营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煤矿托管运营关系及环保管理责任划分情况。

证据七:2026年6月22日XXXX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XX煤炭分公司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证明产权单位依法完成排污登记。

证据八:2026年6月22日XXXX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XX煤炭分公司提供的公司人员花名表,证明当事人的企业规模大小。

证据九:2026年6月22日我局提供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行政检查通知书》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具备合法执法资格,检查程序合规。

你单位采矿区工业广场西北角露天堆存煤泥未采取措施控制和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我局于2026年7月14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申请权),但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我局《朔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朔环山罚告〔2026〕12号)及其《朔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晋环规〔2025〕3号)第二部分第二十六项(序号Q-17),综合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对象、持续时间、环境污染程度、社会影响等裁量要素进行裁量。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伍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朔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怀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XXXX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XX煤炭分公司违反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制度的罚款幅度裁定

朔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