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乳制品、燕麦产业品牌影响力,加快推进乡村e镇项目建设运营,规范区域公用品牌的使用与管理,增强市场竞争力,提升我县乳制品、燕麦产业整体效益,促进乳制品、燕麦产业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区域公用品牌专指我县注册的“耘尚塞北”“塞北农珍”公用品牌。区域公用品牌的使用,实行申报授权制度。
第三条 申报使用区域公用品牌的生产、加工、经营性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依法登记,且注册地及主要原料产地均在本县境内;
(2)产品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正规技术操作规程执行,进行标准化生产,严禁使用禁限用违禁化学品、添加剂,并通过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3)产品必须获得无公害食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中的一项或多项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4)产品近1年来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没有消费者投诉或被媒体曝光;
(5)使用主体申报人应当向区域公用品牌持有单位签订品牌使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使用期限、双方权利、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四条 使用主体产品进入市场前必须满足区域公用品牌持有单位的要求,原则上统一进入区域公用品牌持有单位指定的生产车间,或经区域公用品牌持有单位认可的车间,应当统一品质、统一包装、统一商标、统一规格、统一价格进行销售;使用主体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传承区域人文历史和本地文化,使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同步提高。
第五条 需要使用区域公用品牌的使用主体向区域公用品牌持有单位提出申请,持有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授权使用,颁发授权书。
第六条山阴乡村e镇项目运营单位负责公用品牌和商标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七条 经区域公用品牌持有单位授权,区域公用品牌的使用主体,执行对应的乡村e镇奖补政策。
第八条 对符合使用区域公用品牌的主体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对已授权区域公用品牌使用主体实行年审制度,审核日期为授权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被审核主体应积极配合审核,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主体方可继续使用区域公用品牌,未通过审核的主体将被撤销品牌使用权并由商务局收回其品牌授权书。
第十条 被撤销该公用品牌使用权的主体可根据本办法在15日内进行合规整改,并申请复审,复审通过的主体方可继续使用该公用品牌。原则上复审机会不超过2次/主体。
第十一条 凡使用区域公用品牌的主体,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山阴乡村e镇项目运营单位要对申请主体的资格、声誉、产品质量水平、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严格的审查,提出意见,报商务局审批。
附件:1.区域公用品牌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