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环山罚〔2026〕8号

    当事人名称:山阴XX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21MA0KXXXXXX

    地 址:山阴县安荣乡

我局于2026年6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属于建材行业工业生产企业,检查时处于停产状态,原有年产5万吨砂石生产线项目建设一座原料棚,原料棚未进行全密闭,破损严重;1#破碎车间安装一套颚式破碎机+电组合除尘器,破碎车间破损严重、除尘器未配套集尘罩,无法收集破碎时产生的粉尘;2#破碎车间安装一套反击式破碎机+布袋除尘器,破碎车间破损严重、除尘器未配套集尘罩,无法收集破碎时产生的粉尘;输送栈道有破损,未及时修补;安装一套振动分级筛+布袋除尘器,未配套集尘罩。

扩建一条砂石生产线,正在建设中,已建成1#破碎车间,安装一套颚式破碎机,未按照环评要求安装布袋除尘器;2#破碎车间,安装一套反击式破碎机,未按照环评要求安装布袋除尘器;安装一套振动分级筛,未按照环评要求安装布袋除尘器;安装一套制砂机+洗砂机,安装三台压滤机,一台浓缩罐,建设一座沉淀池。设备机身、作业台面残留砂石粉尘、物料碎屑,设备部件存在使用、运转痕迹,并非全新未启用状态。洗砂机安装一条出料皮带,下料口东南侧堆存约2000吨水洗砂。

成品库未饱和,成品库北侧堆存石子25000吨,部分进行了苫盖;成品库东侧堆存石子6000吨,部分进行了苫盖;厂区大门左侧堆存石子10000吨,部分进行了苫盖;厂区中央堆存原料20万吨,部分进行了苫盖;进出场道路已硬化,生产车间内地面积尘严重,未采取有效抑尘措施。

现场负责人未按执法人员要求提供扩建砂石生产线建设项目的排污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6年6月15日山阴XX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授权委托书1份1页,证明当事人合法主体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和受委托人身份。

证据二:2026年6月15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4页,证明山阴XX建材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未采取措施控制和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6年6月15日我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山阴XX建材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未采取措施控制和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2026年6月15日山阴XX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山阴XX建材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砂石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文件复印件、《山阴XX建材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砂石生产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原有项目的建设情况。

证据五:2026年6月15日山阴XX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年产5万吨砂石生产线项目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排污备案及排污主体情况。

证据六:2026年6月15日山阴XX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山阴XX建材有限公司扩建砂石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文件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扩建砂石生产线项目的批复情况。

证据七:2026年6月15日山阴XX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人员花名表,证明当事人企业生产经营规模。

证据八:2026年6月15日我局提供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行政检查通知书》复印件,证明本次执法人员具备合法执法资格、执法程序合规。

证据九:2026年7月10日该公司提交的2026年4月24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提前委托第三方办理环保手续,有主动整改意愿,可从轻裁量,但不能抵消未落实“三同时”的违法事实。

证据十:2026年7月10日该公司提交的2026年7月10日《排污许可证申领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委托第三方办理排污许可证。

1、你单位扩建砂石生产线建设项目未落实“三同时”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你单位扩建砂石生产线建设项目未申领排污证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3、你单位原料棚、破碎车间破损严重,除尘器未配套集尘罩,原料露天堆存,部分成品露天堆存等未采取措施控制和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我局于2026年7月14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申请权),但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我局《朔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朔环山罚告〔2026〕8号)及其《朔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1、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晋环规〔2025〕3号)第二部分第六项(序号J-6)规定,综合本案违法行为方式、违法时长、违法体量、环境隐患、整改情况等裁量要素综合裁量。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贰拾伍万元。

2、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晋环规〔2025〕3号)第二部分第一百一十四项(序号PW-1)综合本案违法行为方式、违法时长、违法体量、环境隐患、整改情况等裁量要素综合裁量。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肆拾贰万元。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晋环规〔2025〕3号)第二部分第二十六项(序号Q-17)综合本案违法行为方式、违法时长、违法体量、环境隐患、整改情况等裁量要素综合裁量。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柒万捌仟元。

综合上述三项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金额,总计罚款人民币:柒拾肆万捌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朔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怀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山阴XX建材有限公司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罚款幅度裁定表

          2、山阴XX建材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表

          3、山阴XX建材有限公司违反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制度的罚款幅度裁定表

朔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3日